仓律
原文
入禾倉,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。縣嗇夫若丞及倉、鄉相雜以印之,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以氣(餼),自封印,皆輒出,餘之索而更為發戶。嗇夫免,效者發,見雜封者,以隄(題)效之,而復雜封之,勿度縣,唯倉自封印者是度縣。出禾,非入者是出之,令度之,度之當堤(題),令出之。其不備,出者負之;其贏者,入之。雜出禾者勿更。入禾未盈萬石而欲增積焉,其前入者是增積,可(也);其它人是增積,積者必先度故積,當堤(題),乃入焉。後節(即)不備,後入者獨負之;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。萬石之積及未盈萬石而被(柀)出者,毋敢增積。櫟陽二萬石一積,咸陽十萬一積,其出入禾、增積如律令。長吏相雜以入禾倉及發,見之粟積,義積之,勿令敗。 倉
译文
谷物入仓,以一万石为一积而隔以荆笆,设置仓门。由县啬夫或丞和仓、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,而给仓啬夫和乡主管稟给的仓佐各一门,以便发放粮食,由他们独自封印,就可以出仓,到仓中没有剩余时才再给他们开另一仓门。啬夫免职,对仓进行核验的人开仓,验视共同的封缄,不必称量,只称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。谷物出仓,如果不是原入仓人员来出仓, 要令加称量,称量结果与题识符合,即令出仓。此后如有不足数,由出仓者赔偿;如有剩余,则应上缴。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。谷物入仓不满万石而要增积的,由原来入仓的人增积,是可以的;其他人要赠积,增积者必须先称量原积谷物,与题识符合,然后入仓。此后如有不足数,由后来入仓者单独赔偿;要把入仓增积者的姓名、职务、籍贯记在仓的簿册上。已满万石的积和虽未满万石但正在零散出仓的,不准增积。在栎阳,以二万石为一积,在咸阳,以十万石为一积,其出仓、入仓和增积的手续,均同上述律文规定。长吏共同入仓和开仓,如发现有小虫到了粮堆上,应重加堆积,不要使谷物败坏。
原文
入禾稼、芻,輒為廥籍,上內史。芻各萬石一積,咸陽二萬一積,其出入、增積及效如禾。 倉
译文
谷物,芻稾入仓,就要记入仓的薄籍上报内史,芻稾都以万石一积。在咸阳以二万石一积。其出仓,入仓、增积和核验均同上条关于谷物的规定。
原文
禾、芻積(索)出日,上贏不備縣廷。出之未(索)而已備者,言縣廷,廷令長吏雜封其廥,與出之,輒上數廷;其少,欲一縣之,可(也)。廥才(在)都邑,當□□□□□□□□者與雜出之。 倉
译文
一积谷物,芻稾出尽和时候,应向县迁上报多余或不足之数。如未出尽而数额已足,应报告县廷,由县廷命长吏会同一起将仓封缄,并参预出仓,向县庭报告所出的数量,如余数较少可以整个称量。仓如在都邑,应由……参预共同出仓。
原文
□□□□□不備,令其故吏與新吏雜先(索)出之。其故吏弗欲,勿強。其毋(無)故吏者,令有秩之吏、令史主,與倉□雜出之,(索)而論不備。雜者勿更;更之而不備,令令、丞與賞(償)不備。 倉
译文
……不足数,令原任的吏和新任的吏一起将仓出尽。如原任的吏不同意,不要勉强。如没有原任的吏,则令有秩的吏,令史主管和……共同出仓,出尽后再处理不足数的问题。共同出仓的人员中途不要更换,如更换而出现不足数的情况,要责令令、丞同他们一起赔偿。
原文
程禾、黍□□□□以書言年,別其數,以稟人。 倉
译文
计量谷子,黍子……要以文书其产年,分别记数,以便发放给人。
原文
計禾,別黃、白、青。(秫)勿以稟人。 倉
译文
算谷子的帐,要把黄、白、青三种区别开来,黏谷不要发放给人。
原文
稻後禾孰(熟),計稻後年。已穫上數,別粲、(糯)()稻。別粲、(糯)之襄(釀),歲異積之,勿增積,以給客,到十月牒書數,上內史。 倉
译文
稻如在谷子之后成熟,应把稻计算在下一年的帐上,收获后上报产量时,应将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,要把用以酿酒的籼稻和糯稻区别开来,每年单独贮积,不要增积,用来供给宾客。到十月用牍写明数量,上报内史。
原文
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大(太)倉,與計偕。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。 倉
译文
各县太仓上报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和其它费用,就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,都官应在每年结帐时核对领取口粮人员的名藉。
原文
種:稻、麻畝用二斗大半斗,禾、麥畝一斗,黍、荅畝大半斗,叔(菽)畝半斗。利田疇,其有不盡此數者,可(也)。其有本者,稱議種之。 倉
译文
种子,稻、麻每亩用二又三分之二斗,谷子、麦子每亩一斗,黍子、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,大豆每亩半斗,如果是良田用不到这样的数量,也是可以的。田中已有作物,可酌情播种。
原文
縣遺麥以為種用者,殽禾以臧(藏)之。 倉
译文
各县留作种子的麦子,应和谷子一样收藏。
原文
粟一石六斗大半斗,舂之為(糲)米一石;(糲)米一石為鑿()米九斗;九斗為毀(毇)米八斗。稻禾一石。有米委賜,稟禾稼公,盡九月,其人弗取之,勿鼠(予)。 倉
译文
谷子一石又三分之二斗舂成粝米一石,粝米一石舂成鑿米九斗,鑿米九斗舂成毇米八斗。有赏赐的米或向官府领取谷物,到九月底该人尚未领取,不再发给。
原文
為粟廿斗,舂為米十斗;十斗粲,毀(毇)米六斗大半斗。麥十斗,為三斗。叔(菽)、荅、麻十五斗為一石。?稟毀(毇)粺者,以十斗為石。 倉
译文
稻谷二十斗,舂成米十斗,十斗的粲舂成毇米六又三分之二斗。麦十斗出(此字为“左麦右商”,(注:《说文解字》云:“‘左麦右商’,麦核屑也。”——录者注)三斗。大豆、小豆、麻以十五斗为一石,领取毇、粺的,以十斗为一石。
原文
宦者、都官吏、都官人有事上為將,令縣貣(貸)之,輒移其稟縣,稟縣以其稟。已稟者,移居縣責之。 倉
译文
宦者,都官的吏或都官的一般人员为朝廷办事而来督送,令所到县垫发口粮,应即用文书通知原发这些人粮食的县,据以扣除他们的粮食。如在原发粮食的县已经领过了,应以文书通知所到的县责令赔偿。
原文
有事軍及下縣者,齎食,毋以傳貣(貸)縣。 倉
译文
到军中或属县办事的,应自带口粮,不得发符传向所到的县借取。
原文
月食者已致稟而公使有傳食,及告歸盡月不來者,止其後朔食,而以其來日致其食;有秩吏不止。 倉
译文
按月领取口粮的人员,粮食已经发给而因公出差,由沿途驿站供给饭食。以及休假到月底仍不归来的,应停发其口粮,直到回来的时候再行发给,有秩的吏则不停发。
原文
駕傳馬,一食禾,其顧來有(又)一食禾,皆八馬共。其數駕,毋過日一食。駕縣馬勞,有(又)益壺〈壹〉禾之。 倉律
译文
每次驾用传马,喂饲二次粮食,回程再喂饲一次粮食,都要八匹马一起喂。如果连驾九次,不得超过每天饲粮一次。如驾车路远,马疲劳了,可再加喂一次。
原文
妾未使而衣食公,百姓有欲(假)者,(假)之,令就衣食焉,吏輒柀事之。 倉律
译文
未到役使年龄而由官府给予衣食的妾,如有百姓要借,可以借给,叫妾到他那里取得衣服,此后官吏就不再役使。
原文
隸臣妾其從事公,隸臣月禾二石,隸妾一石半;其不從事,勿稟。小城旦、隸臣作者,月禾一石半石;未能作者,月禾一石。小妾、舂作者,月禾一石二斗半斗;未能作者,月禾一石。嬰兒之毋(無)母者各半石;雖有母而與其母冗居公者,亦稟之,禾月半石。隸臣田者,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,到九月盡而止其半石。舂,月一石半石。隸臣、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,隸妾、舂高不盈六尺二寸,皆為小;高五尺二寸,皆作之。 倉
译文
隶臣妾为官府服役,隶臣每月发粮二石,隶妾一石半。如不服役,不得发给。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半,不能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。小城旦、隶妾或舂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,不能劳作的,每月发粮一石。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,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,也发给粮食,每月半石。隶臣作农业劳动的,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,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。舂每月发一石半,隶臣、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,隶妾、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,都属于小。身高达到五尺二才,都要劳作
原文
小隸臣妾以八月傅為大隸臣妾,以十月益食。 倉
译文
小隶臣成年,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,从十月起加发口粮。
原文
更隸妾節(即)有急事,總冗,以律稟食;不急勿總。 倉
译文
更隶妾若有紧急差役,集合起来,应按法律规定发给口粮,不急勿需集合。
原文
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勞與垣等者,旦半夕參;其守署及為它事者,參食之。其病者,稱議食之,令吏主。城旦舂、舂司寇、白粲操土攻(功),參食之;不操土攻(功),以律食之。 倉
译文
城旦筑墙和作其它与筑墙相当的劳作,早饭半斗,晚饭三分之一斗,站岗和作其它事的,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。有病的,酌情给予口粮,由吏主管。城旦、舂、舂司寇,白粲作土工,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,不作土工,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。
原文
日食城旦,盡月而以其餘益為後九月稟所。城旦為安事而益其食,以犯令律論吏主者。舂城旦月不盈之稟。 倉
译文
应按天发给城旦口粮,到月底将剩余的粮食移作九月的口粮,城旦作轻劳作而增加口粮,应按犯令的法律对主管的吏进行论处。舂、城旦服役不满月,其口粮应予扣除。
原文
免隸臣妾、隸臣妾垣及為它事與垣等者,食男子旦半夕參,女子參。 倉
译文
免隶臣,隶臣妾筑墙和作其他与筑墙相当劳作的,给予男子早饭半斗,晚饭三分之一斗,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。
原文
食囚,日少半斗。 倉
译文
给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。
原文
隸臣欲以人丁粼者二人贖,許之。其老當免老、小高五尺以下及隸妾欲以丁粼者一人贖,許之。贖者皆以男子,以其贖為隸臣。女子操紅及服者,不得贖。邊縣者,復數其縣。 倉
译文
要求以壮年二人赎一个隶臣,可以允许。要求以壮年一人赎一个已当免老的老年隶臣、身高在五尺以下的小隶臣及妻子,可以允许。用来赎的必须是男子,就用赎的人作隶臣。从事文绣女红和制作衣服的女子不准赎,原籍在边远县的被赎后应将户籍迁回原籍。
原文
畜離倉。用犬者,畜犬期足。、之息子不用者,買(賣)之,別計其錢。 倉
译文
养鸡应离开粮仓,用狗的所养的狗以够用为度。小猪、小鸡不需用的应卖掉,单独记帐。
金布律
原文
官府受錢者,千錢一畚,以丞、令印印。不盈千者,亦封印之。錢善不善,雜實之。出錢,獻封丞、令,乃發用之。百姓市用錢,美惡雜之,勿敢異。 金布。
译文
官府收入银币,以一千钱装为一畚,用其令、丞的印封缄。钱数不满一千的,也应封缄。钱质好的和不好的,应装在一起。出钱时,要把印封呈献令,丞验视,然后启封使用。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,质量好坏一起通用,不准选择。
原文
布袤八尺,福(幅)廣二尺五寸。布惡,其廣袤不如式者,不行。 金布。
译文
布长八尺,幅宽二尺五寸。布的质量不好,长宽不合标准的,不得流通。
原文
錢十一當一布。其出入錢以當金、布,以律。 金布。
译文
十一钱折合一布。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,应按法律规定。
原文
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,毋敢擇行錢、布;擇行錢、布者,列伍長弗告,吏循之不謹,皆有罪。 金布。
译文
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,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;而列伍长不告发,吏检查不严,都有罪。
原文
有買(賣)及買(也),各嬰其賈(價);小物不能各一錢者,勿嬰。 金布。
译文
有所买卖,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;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,不必系签 。
原文
官相輸者,以書告其出計之年,受者以入計之。八月、九月中其有輸,計其輸所遠近,不能逮其輸所之計,□□□□□□□移計其後年,計毋相繆。工獻輸官者,皆深以其年計之。 金布律
译文
官府输送物品,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,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。如在八月、九月中输送,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,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,…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,双方帐目不要矛盾。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,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。
原文
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,養各一人,其佐、史與共養;十人,車牛一兩(輛),見牛者一人。都官之佐、史冗者,十人,養一人;十五人,車牛一兩(輛),見牛者一人;不盈十人者,各與其官長共養、車牛,都官佐、史不盈十五人者,七人以上鼠(予)車牛、僕,不盈七人者,三人以上鼠(予)養一人;小官毋(無)嗇夫者,以此鼠(予)僕、車牛。豤生者,食其母日粟一斗,旬五日而止之,別以(假)之。 金布律。
译文
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,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,他们的佐、史、他们一起使用;每十人,分配牛车一辆,看牛的一人。都官的佐、史人数多的,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;每十五人,分配牛车一辆,看牛的一人;不满十人的,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。都官的佐、史不满十五人的,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,不满七人的,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;不设啬夫的小机构,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。牛产仔困难,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,至十五天截止,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。
原文
有責(債)於公及貲、贖者居它縣,輒移居縣責之。公有責(債)百姓未賞(償),亦移其縣,縣賞(償)。 金布律。
译文
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、赎者住在另一县,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,由该县索缴。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,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,由该县偿还。
原文
百姓(假)公器及有責(債)未賞(償),其日()以收責之,而弗收責,其人死亡;及隸臣妾有亡公器、畜生者,以其日月其衣食,毋過三分取一,其所亡眾,計之,終歲衣食不()以稍賞(償),令居之,其弗令居之,其人死亡,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(償)之。 金布
译文
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,时间足够收回,而未加收回,该人死亡,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。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,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,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,若所丢失数多,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,应令隶臣妾居作,如果不令居作,该人死亡,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。
原文
縣、都官坐效、計以負賞(償)者,已論,嗇夫即以其直(值)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,而人與參辨券,以效少內,少內以收責之。其入贏者,亦官與辨券,入之。其責(債)毋敢隃(逾)歲,隃(逾)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,皆以律論之。 金布
译文
县、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,经判处后,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,发给每人一份木券,以便向少内(掖庭主管府藏的官——录者注)缴纳,少内凭券收取。如有盈余应上缴的,也由官府发给木券,以便上缴。欠债不得超过当年,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,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,均依法论处。
原文
官嗇夫免,復為嗇夫,而坐其故官以貲賞(償)及有它責(債),貧窶毋(無)以賞(償)者,稍其秩、月食以賞(償)之,弗得居;其免(也),令以律居之。官嗇夫免,效其官而有不備者,令與其稗官分,如其事。吏坐官以負賞(償),未而死,及有罪以收,抉出其分。其已分而死,及恒作官府以負責(債),牧將公畜生而殺、亡之,未賞(償)及居之未備而死,皆出之,毋責妻、同居。 金布
译文
机构的啬夫免职,以后又任啬夫,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,以及有其他债务,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,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,不得令他居作;尚未分担而死去,以及因有罪而被捕,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。如已分担而死去,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,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、丢失,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,都可免除,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。
原文
縣、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,有久識者靡之。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。都官輸大內,內受買(賣)之,盡七月而觱(畢)。都官遠大內者輸縣,縣受買(賣)之。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,求先買(賣),以書時謁其狀內史。凡糞其不可買(賣)而可以為薪及蓋〈蘙〉者,用之;毋(無)用,乃燔之。 金布。
译文
各县、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,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。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。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,由大内收取变卖,至七月底完事。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,由县收取变卖。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,要求先卖,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。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,仍应使用 ;无用的,始得烧毁。
原文
傳車、大車輪,葆繕參邪,可(也)。韋革、紅器相補繕。取不可葆繕者,乃糞之。 金布。
译文
传车或大车的车输,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。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,坏了可以互相修补。已经不能修理的,始得加以处理。
原文
受(授)衣者,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,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,過時者勿稟。後計冬衣來年。囚有寒者為褐衣。為布一,用枲三斤。為褐以稟衣;大褐一,用枲十八斤,直(值)六十錢;中褐一,用枲十四斤,直(值)六錢;小褐一,用枲十一斤,直(值)卅六錢。已稟衣,有餘褐十以上,輸大內,與計偕。都官有用□□□□其官,隸臣妾、舂城旦毋用。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,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。縣、大內皆聽其官致,以律稟衣。 金布
译文
发放衣服的,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,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,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。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。囚犯寒冷可做褐衣。做(此字为左“巾”右“冢”)布一条,用粗麻三斤。做发放用的褐衣:大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八斤,值六十钱;中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四折,值四十六钱;小褐衣一件,用粗麻十一斤,值三十六钱。发放过衣服以后,剩余褐衣十件以上,应送交大内,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。都官有用……其官,隶臣妾、舂城旦不得用。在咸阳服役的,凭券向大内领衣;在其他县服役的,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。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,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。
原文
稟衣者,隸臣、府隸之毋(無)妻者及城旦,冬人百一十錢,夏五十五錢;其小者冬七十七錢,夏四錢。舂冬人五十五錢,夏四錢;其小者冬四錢,夏卅三錢。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,如舂衣。 亡、不仁其主及官者,衣如隸臣妾。 金布
译文
领取衣服的,隶臣、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,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,夏季五十五钱;其中属于小的,冬季七十七钱,夏季四十四钱。春,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,夏季四十四钱;其中小的,冬季四十四钱,夏季三十三钱;隶臣妾属于老、小,不能自备衣服的,按春的标准给衣。逃亡或冒犯主人、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。
关市律
原文
為作務及官府市,受錢必輒入其錢缿中,令市者見其入,不從令者貲一甲。 關市
译文
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,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(此字为左“缶”右“后”,音“项”,为陶制容钱器——录者注)里,使买者看见投入,违反法令的罚一甲。
工律
原文
為器同物者,其小大、短長、廣夾(狹)必等。 工律。
译文
制作同一器物,其大小、长短和宽度必须相同。
原文
為計,不同程者毋同其出。 工律。
译文
计帐时,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于同一项内出帐。
原文
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贏〈羸〉(纍)、斗用(桶)、升,毋過歲壺〈壹〉。有工者勿為正。(假)試即正。 工律。
译文
县和工室由有关官府校正其衡器的权、斗桶和升,至少每年应校正一次。本身有校正工匠的,则不必代为校正。这些器物在领用时就要加以校正。
原文
邦中之(徭)及公事官(館)舍,其(假)公,(假)而有死亡者,亦令其徒、舍人任其(假),如從興戍然。 工律
译文
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,如借用官有器物,借者死亡,应令服徭的徒或其舍人负责,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。
原文
公甲兵各以其官名刻久之,其不可刻久者,以丹若書之。其(假)百姓甲兵,必書其久,受之以久。入(假)而而毋(無)久及非其官之久也,皆沒入公,以齎律責之。 工
译文
官有武器均应刻记其官府的名称,不能刻记的,用丹或漆书写。百姓领用武器,必须登记武器上的标记,按照标记收还。缴回所领武器而上面没有标记和不是该官府标记的,均没有归官,并依《齐律》(当为关于财物的法律——录者注)责令赔偿。
原文
公器官□久,久之。不可久者,以久之。其或(假)公器,歸之,久必乃受之。敝而糞者,靡其久。官輒告(假)器者曰:器敝久恐靡者,遝其未靡,謁更其久。其久靡不可智(知)者、令齎賞(償)。(假)器者,其事已及免,官輒收其(假),弗亟收者有罪。?其(假)者死亡、有罪毋(無)責也,吏代賞(償)。毋擅(假)公器,者(諸)擅(假)公器者有罪,毀傷公器及□者令賞(償)。
译文
官有器物由官府……加上标记。不能刻记的,用漆书标记。有借用官有器物的,归还时,标记相符才能收还。器物破旧而加处理的,应磨去上面的标记。官府应告知借用器物的人:器物用旧而恐标记磨减的,要趁标记尚未磨减,报请重新标记。器物的标记已经磨减或无法辨识的,令以钱财赔偿。借用器物的,其事务已完和免除时,官府应即收回所借器物,不及时收回的有罪。如借用者死去或犯罪而未将器物追还,由吏代为赔偿。不得擅自借用官有器物,凡擅借官有器物的有罪,毁损官有器物和……的令之赔偿。
均工
原文
新工初工事,一歲半紅(功),其後歲賦紅(功)與故等。工師善教之,故工一歲而成,新工二歲而成。能先期成學者謁上,上且有以賞之。盈期不成學者,籍書而上內史。 均工
译文
新工匠开始工作,第一年要求达到规定产额的一半,第二年所收产品数额应与过去作过工的人相等。工师好好教导,过去作过工的一年学成,新工匠两年学成。能提前学成的,向上级报告,上级将有所奖励。满期仍不能学成的,应记名而上报内史。
原文
隸臣有巧可以為工者,勿以為人僕、養。 均
译文
隶臣有技艺可作工匠的,不要叫他给人赶车、烹炊的劳役。
工人程
原文
隸臣、下吏、城旦與工從事者冬作,為矢程,賦之三日而當夏二日。 工人程
译文
隶臣、下吏、城旦和工匠在一起生产的,在冬季劳动时,得放宽其标准,三天收取相当夏季两天的产品。
原文
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,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,小隸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。 工人程
译文
做杂活的隶妾两人相当工匠一人,更隶妾四人相当工匠一人,可役使的小隶臣妾五人相当工匠一人。
原文
隸妾及女子用箴(針)為緡它物,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。 工人程
译文
隶妾和一般女子用针制作刺绣等产品的,女子一人相当男子一人计算。
徭律
原文
御中發徵,乏弗行,貲二甲。失期三日到五日,誶;六日到旬,貲一盾;過旬,貲一甲。其得(也),及詣。水雨,除興。興徒以為邑中之紅(功)者,令(嫴)堵卒歲。未卒堵壞,司空將紅(功)及君子主堵者有罪,令其徒復垣之,勿計為(徭)。縣葆禁苑、公馬牛苑,興徒以斬(塹)垣離(籬)散及補繕之,輒以效苑吏,苑吏循之。未卒歲或壞(),令縣復興徒為之,而勿計為(徭)。卒歲而或()壞,過三堵以上,縣葆者補繕之;三堵以下,及雖未盈卒歲而或()道出入,令苑輒自補繕之。縣所葆禁苑之傅山、遠山,其土惡不能雨,夏有壞者,勿稍補繕,至秋毋(無)雨時而以(徭)為之。其近田恐獸及馬牛出食稼者,縣嗇夫材興有田其旁者,無貴賤,以田少多出人,以垣繕之,不得為(徭)。縣毋敢擅壞更公舍官府及廷,其有欲壞更(也),必之。欲以城旦舂益為公舍官府及補繕之,為之,勿。縣為恒事及有為(也),吏程攻(功),贏員及員自二日以上,為不察。上之所興,其程攻(功)而不當者,如縣然。度攻(功)必令司空與匠度之,毋獨令匠。其不審,以律論度者,而以其實為(徭)徒計。 (徭)律
译文
为朝廷征发徭役,如耽搁不加征发,应罚二甲。迟到三天到五天,斥责;六天到十天,罚一盾;超过十天,罚一甲。所征发人数已足,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。降雨不能动工,可免除本次征发。征发徒 作城邑的工程,要对所筑的墙担保一年。不满一年而墙坏,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墙的君子有罪,令原来修墙的徒 重新修筑,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县应维修禁苑及牧养官有牛马的苑囿,徵发徒众为苑囿建造垫壕、墙垣、藩篱并加补修,修好即上交苑吏,由苑吏加以巡视。不满一年而有毁缺,令该县重征发徒众建造,而不得算入服徭役的时间。满一年而缺毁,墙面超过三方丈的,由维修的县补修;不到三方丈大,以及虽未满一年而有人私加破坏由之出入的,令该苑即自行补修。县所维修的禁苑,不拘离山远近,如因土质不佳不能耐雨,到夏季有所毁坏,不必逐步补修,要做秋季无雨的时候兴徭役修筑。苑囿如临近农田,恐有动物及牛马出来吃去禾稼,县啬夫应酌量徵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,不分贵贱,按田地多少出入,为苑囿筑墙修补,不得作为徭役。县不准擅自拆改官有的房舍衙署,如需拆改,必须呈报。如要使用城旦、舂扩建官有房屋衙署或加以修补,即可进行无须呈报。县进行经常性的及经呈报批准的工程,由吏估计工程量,如施工时间超过或不足两天以上,以不察论处。县以上的征发,如估计工程量不确,与县同例。估算工程量,必须由司空和匠人一起估算,不得单令匠人估算。如所估不实,对估算者依法论处,再按实际情况计算所需服徭情况计算所需服徭徒众的数量。
司空
原文
縣、都官用貞(楨)、栽為傰(棚)牏,及載縣(懸)鐘虞〈虡〉用(膈),皆不勝任而折;及大車轅不勝任,折(軸)上,皆為用而出之。 司空
译文
县、都官用木棍、木板编成的筑墙用的模板,和挂钟木架上的横木,由于不堪受力而折断了;以及大车的木轩不堪受力,在轱的上面折断了,都上报损耗而加以注销。
原文
官府(假)公車牛者□□□(假)人所。或私用公車牛,及(假)人食牛不善,牛訾(胔);不攻閒車,車空失,大車(軸)(盭);及不芥(介)車,車蕃(藩)蓋強折列(裂),其主車牛者及吏、官長皆有罪。 司空。
译文
官府借用官有牛车……借用者的地方。有私用官有车的,以及借用者不好好喂牛,使牛瘦瘠了;不修缮车,使车翻倒,大车的轱扭曲了,以及不把车盖好,草围和车伞生生断裂了,主管牛车的人和领用牛车的吏和官长都有罪。
原文
官長及吏以公車牛稟其月食及公牛乘馬之稟,可(也)。官有金錢者自為買脂、膠,毋(無)金錢者乃月為言脂、膠,期()。為鐵攻(工),以攻公大車。 司空
译文
官长和吏可以用官有牛车领取自己每月的口粮和官有驾车牛的饲料。有钱财的官府应自为车辆购买脂、胶,以为足用为度。要设立胶工作坊,来修缮官有的大车。
原文
一脂、攻閒大車一輛(兩),用膠一兩、脂二錘。攻閒其扁解,以數分膠以之。為車不勞稱議脂之。 司空
译文
每加油和修缮一辆大车,用胶 一两、脂三分之二两。修理车辆开胶,按开离的多少分胶使用。如车运行不快,可酌量加油。
原文
令縣及都官取柳及木楘(柔)可用書者,方之以書;毋(無)方者乃用版。其縣山之多者,以纏書;毋(無)者以蒲、藺以枲萷()之。各以其〈穫〉時多積之。 司空
译文
令县和都官用柳木或其他质柔可以书写的木材,削成木方以供书写;没有木方的,可用木版。县中山上盛菅草的,用菅缠束文书;没有菅草的,用蒲草、兰草及麻封扎。这些东西都应在其收获时多加储存。
原文
有罪以貲贖及有責(債)於公,以其令日問之,其弗能入及賞(償),以令日居之,日居八錢;公食者,日居六錢。居官府公食者,男子參,女子駟(四)。公士以下居贖刑罪、死罪者,居於城旦舂,毋赤其衣,勿枸櫝欙杕。鬼薪白粲,下吏毋耐者,人奴妾居贖貲責(債)於城旦,皆赤其衣,枸櫝欙杕,將司之;其或亡之,有罪。葆子以上居贖刑以上到贖死,居於官府,皆勿將司。所弗問而久(繫)之,大嗇夫、丞及官嗇夫有罪。居貲贖責(債)欲代者,耆弱相當,許之。作務及賈而負責(債)者,不得代。一室二人以上居貲贖責(債)而莫見其室者,出其一人,令相為兼居之。居貲贖責(債)者,或欲籍(藉)人與并居之,許之,毋除(徭)戍。?凡不能自衣者,公衣之,令居其衣如律然。其日未備而柀入錢者,許之。以日當刑而不能自衣食者,亦衣食而令居之。官作居貲贖責(債)而遠其計所官者,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,毋過九月而觱(畢)到其官;官相(近)者,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,計之其作年。百姓有貲贖責(債)而有一臣若一妾,有一馬若一牛,而欲居者,許。 司
译文
有罪应赀赎以及欠官府债务的,应依判决规定的日期加以讯问,如无力缴纳赔偿,即自规定日起使之以劳役抵偿债务,每劳作一天抵偿八钱;由官府给予饭食的,每天抵偿六钱。在官府服劳役而由官府给给予饭食的,男子每餐三分之一斗,女子每餐四分之一斗。公士(秦二十等级别最低一级——录者注)以下的人以劳役抵偿赎刑、赎死的罪,要服城旦、舂的劳役,但不必穿红色囚服,不施加木械、黑索和胫钳。鬼薪、白粲,下吏而不加耐刑的人们,私家奴婢被用以抵偿赀赎债务而服城旦劳役的,都穿红色囚服,施加木械、黑索和胫钳,并加以监管;如让他们逃亡了,监管者有罪。葆子(即任子,吏二千石以上,视事满三年,得任同产若子一人为郎——录者注)以上用劳役抵偿赎刑以上到赎死的罪。而在官府服劳役的,都不加监管。若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,则大啬夫、丞和该官府的啬夫有罪。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要求以他人代替服役,只要强弱相当,可以允许。手工业作坊和商买欠债的,不得以他人代替。一家有两人以上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无人照看家室的,可以放出一人,叫他们轮流服役。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,有的要求借助别人和他一起服役,可以允许,但不能免除那个人的徭戍义务。凡不能自备衣服的,由官府给予衣服,叫他按法律规定以劳役抵偿。在另一官府劳作低偿赀赎债务而距原计帐官府路远的,应在八月底分别把劳作天数和领衣数通知原计帐官府,在九月底前都送到;所服役的官府路近的,在九月底通知原计帐官府,计算在劳作的当年以内。百姓有赀赎债务而有一个男或女的奴隶,有一头马或牛,要求用其劳役抵偿,可以允许。
原文
隸臣妾、城旦舂之司寇、居貲贖責(債)(繫)城旦舂者,勿責衣食;其與城旦舂作者,衣食之如城旦舂。隸臣有妻,妻更及有外妻者,責衣。人奴妾(繫)城旦舂,貣(貸)衣食公,日未備而死者,出其衣食。 司空
译文
隶臣妾、城旦舂之司寇,或以劳役抵偿赀债务而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人,不收取衣食,凡参加城旦舂劳作的,按城旦舂标准给予衣食。隶臣有妻,妻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,应收取衣服。私家男女奴隶被拘系服城旦舂劳役的,由官府借予衣食,其劳作日数未满而死,注销其衣食不必偿还。
原文
(繫)城旦舂,公食當責者,石卅錢。 司空
译文
拘系服城旦舂劳役,官府给予饭食应收代价的,每石收三十钱。
原文
居貲贖責(債)者歸田農,種時、治苗時各二旬。 司空
译文
以劳役抵债赀赎债务的人回家农作,播种和管理禾苗的时节各二十天。
原文
毋令居貲贖責(債)將城旦舂。城旦司寇不足以將,令隸臣妾將。居貲贖責(債)當與城旦舂作者,及城旦傅堅、城旦舂當將司者,廿人,城旦司寇一人將。司寇不(),免城旦勞三歲以上者,以為城旦司寇。 司空
译文
不得令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监率城旦舂。城旦司寇的人数如不够监率,可令隶臣妾监率。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与城旦舂同样劳作的,以及城旦傅坚或城旦舂应加监管的,每二十人,由城旦司寇一人监率。如司寇人数不足,可以把已劳作三年以上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。
原文
城旦舂衣赤衣,冒赤(氈),拘櫝欙杕之。仗城旦勿將司;其名將司者,將司之。舂城旦出(徭)者,毋敢之市及留舍闠外;當行市中者,回,勿行。城旦舂毀折瓦器、鐵器、木器,為大車折(輮),輒治(笞)之。直(值)一錢,治(笞)十;直(值)廿錢以上,孰(熟)治(笞)之,出其器。弗輒治(笞),吏主者負其半。 司空
译文
城旦舂身穿红色囚服,头盖红色毛巾,施加木械、黑索加胫钳。老年的城旦不必监管;有指名须监管的,加以监管。舂城旦外出服役的,不准前往市场和市场门外停留休息,路经市场中间的,应绕行,不得通过。城旦舂毁坏了陶器、铜器、木器,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,应立即答打。所毁损器每值一钱,答打十下,值二十钱以上,加以重打,注销其所毁器物。如不立即答打,主管的吏应赔偿其价值的一半。
原文
司寇勿以為僕、養、守官府及除有為(也)。有上令除之,必復請之。 司空
译文
不得任用司寇作赶车的僕、烹炊的养、看守官府或其他的事。如有上级命令任用他们,一定要重新请示。
原文
百姓有母及同牲(生)為隸妾,非適(謫)罪(也)而欲為冗邊五歲,毋賞(償)興日,以免一人為庶人,許之。 或贖(遷),欲入錢者,日八錢。 司空
译文
百姓有母亲或亲姐妹现为隶妾,本人没有流放的罪而自愿戍边五年,不算作戍边的时间,用来赎免隶妾一人成为庶人的,可以允许。有赎迁罪,愿缴钱的,刑期每天缴纳八钱。
军爵律
原文
從軍當以勞論及賜,未拜而死,有罪法耐(遷)其後;及法耐(遷)者,皆不得受其爵及賜。其已拜,賜未受而死及法耐(遷)者,鼠(予)賜。 軍爵律
译文
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,如还没有拜爵本人已死,而其后嗣有罪依法从应耐迁的;以及本人依法应耐迁的,都不能得到爵和赏赐。如已经拜爵,但还没有得到赏赐,本人已死及依法应耐迁的,仍给予赏赐。
原文
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隸臣妾者一人,及隸臣斬首為公士,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一人者,許之,免以為庶人。工隸臣斬首及人為斬首以免者,皆令為工。其不完者,以為隱官工。 軍爵
译文
要求退还爵两级,用来赎免现为隶臣妾的亲生父母一人,以及隶臣斩获首应授爵为公士,而请求退还公士的爵,用来赎免现为隶妾的妻一人,可以允许,所赎的都免为庶人。工隶臣斩获首和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,都令作工匠。如果形体已有残缺,用作隐官工。
置吏律
原文
縣、都官、十二郡免除吏及佐、官屬,以十二月朔日免除,盡三月而止之。其有死亡及故有夬(缺)者,為補之,毋須時。 置吏律
译文
县、都官和十二个郡,任免吏、佐和各府属员,都从十二月初一起任免,到三月底截止。如有死亡或因故出缺的,则可补充,不必等到上述规定时间。
原文
除吏、尉,已除之,乃令視事及遣之;所不當除而敢先見事,及相聽以遺之,以律論之。嗇夫之送見它官者,不得除其故官佐、吏以之新官。 置吏律
译文
任用吏或尉,在已正式任命以后,才能令他行使职权和派往就任;如有不应任用而敢先行使职权,以及私相谋划而派往就任的,依法论处。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,不准把原任官府的佐、吏任用到新任官府。
原文
官嗇夫節(即)不存,令君子毋(無)害者若令史守官,毋令官佐、史守。 置吏律
译文
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,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的人或令史代理,不要叫官府的佐、史代理。
效
原文
實官佐、史柀免、徙,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。節(即)官嗇夫免而效,不備,代者與居吏坐之。故吏弗效,新吏居之未盈歲,去者與居吏坐之,新吏弗坐;其盈歲,雖弗效,新吏與居吏坐之,去者弗坐,它如律。 效
译文
贮藏谷物官府中的佐、吏分别免职或调任时,官府的啬夫必须同离职者一起核验,向新任者交代。如果官府的啬夫免职时已经核验,再发现不足数,由新任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。原任的吏不进行核验,新任的吏在职不满一年,由离职者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,新任的吏不承担;如已满一年,虽未核验,也由新任的吏和留任的吏承担罪责,离职者不承担,其余都依法处理。
原文
倉(漏)(朽)禾粟,及積禾粟而敗之,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,誶官嗇夫;百石以上到千石,貲官嗇夫一甲;過千石以上,貲官嗇夫二甲;令官嗇夫、冗吏共賞(償)敗禾粟。禾粟雖敗而尚可食(也),程之,以其秏(耗)石數論負之。 效
译文
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,和堆积粮食而腐败了,不能食用的粮量数不满百石,斥责其官府的啬夫;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,罚官府的啬夫一甲;超过一千石以上,罚官府的啬夫二甲,都要令该官府啬夫和众吏一起赔偿败坏的粮食。粮虽败坏然而还可食用的,应加估量,根据所损耗的石数判令赔偿。
原文
度禾、芻稾而不備十分一以下,令復其故數;過十分以上,先索以稟人,而以律論其不備。 效
译文
称量谷物、芻稾 ,所缺数量不到原数十分之一的,应补足原数;超过十分之一以上,先全部发放给领用的人,再依法处理缺数的问题。
原文
入禾,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,籍之曰:「其廥禾若干石,倉嗇夫某、佐某、史某、稟人某。」是縣入之,縣嗇夫若丞及倉、鄉相雜以封印之,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,以氣(餼)人。其出禾,有(又)書其出者,如入禾然。 效
译文
谷物入仓,以一万石为一积而加以排列,设置仓门,登记上[某仓贮有谷物若干石,仓啬夫某、佐某、史某、禀人某]。在该县入仓,由县啬夫或丞和仓、乡主管人员共同封缄,而给仓啬给的仓佐各一门,以便发放粮量。谷物出仓,也要记下出仓的人名,和入仓时一样。
原文
嗇夫免而效,效者見其封及隄(題),以效之,勿度縣,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。終歲而為出凡曰:「某廥出禾若干石,其餘禾若干石。」倉嗇夫及佐、史,其有免去者,新倉嗇夫,新佐、史主廥者,必以廥籍度之,其有所疑,謁縣嗇夫,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。禾贏,入之,而以律論不備者。 效
译文
啬夫免职而进行核验,核验的人验视仓上的封缄和题识,可据以核验,不必再量,只再量原由仓主管人员独自封印的仓。到年末应统计出仓总数:[某仓已出谷物若干石,尚余谷物若干石。]仓啬夫和佐、吏,如有免职离任的,新任的仓啬夫,新任管仓的佐、史,必须根据仓的簿藉加以再量,如有问题,应向县啬夫报告,由县啬夫令人重加再量,并参加一起出仓。谷物多过应有数的,应交官,不足数的依法论处。
原文
禾、芻積廥,有贏、不備而匿弗謁,及者(諸)移贏以賞(償)不備,它物當負賞(償)而偽出之以彼()賞(償),皆與同法。大嗇夫、丞智(知)而弗罪,以平罪人律論之,有(又)與主廥者共賞(償)不備。至計而上廥籍內史。入禾、發(漏)倉,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。芻如禾。 效
译文
谷物、芻稾贮藏在仓里,有超出或不足数情形而隐藏不报,和种种移多补少,假作注销而用以补垫其他应赔偿的东西,都和盗窃同样论处。大啬夫、丞知情而不加惩处,以与罪犯同等的法律论处,并和管仓者一起赔偿缺数。到每年上报帐目的时候,应将仓的簿藉上报内史。谷物入仓,打开漏仓,必须命长吏会同验视。 芻稾和谷物同例。
原文
效公器贏、不備,以齎律論及賞(償),毋齎者乃直(值)之。 效
译文
核验官有器物而发现超出或不足数,按《齐律》论处和赔偿,律文没有规定的则加以估价。
原文
公器不久刻者,官嗇夫貲一盾。 效
译文
官有器物未加标记,该官府啬夫应罚一盾。
传食律
原文
御史卒人使者,食粺米半斗,醬駟(四)分升一,采(菜)羹,給之韭。其有爵者,自官士大夫以上,爵食之。使者之從者,食(糲)米半斗;僕,少半斗。 傳食律
译文
御史的卒人出差,每餐粺米半斗,酱四分之一升,有菜羹,并供给韭葱。如系有爵的人,爵为大夫、官大夫以上的,按其爵级规定供应饭食。出差者的随从,每餐粝米半斗;驾车的仆,粝米三分之一斗。
原文
不更以下到謀人,粺米一斗,醬半升,采(菜)羹,芻各半石。 宦奄如不更。 傳食律
译文
爵为不更到谋人的,每餐粺米半升,有菜羹,并供应芻稾各半石。宦者与不更同例。
原文
上造以下到官佐、史毋(無)爵者,及卜、史、司御、寺、府,(糲)米一斗,有采(菜)羹,鹽廿二分升二。 傳食律
译文
爵为上造以下到官府中没有爵的佐、史,以及卜、史、司御、侍、府等,每餐粝米一斗,有菜羹,并供应盐二十二分之二升。
行
原文
行命書及書署急者,輒行之;不急者,日觱(畢),勿敢留。留者以律論之。 行書
译文
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,应立即传送;不急的,当天送完,不准搁压。搁压的依法论处。
原文
行傳書、受書,必書其起及到日月夙莫(暮),以輒相報(也)。書有亡者,亟告官。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。書廷辟有曰報,宜到不來者,追之。 行書
译文
传送或收到文书,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,以便及时回复。文书如有遗失,应立即报告官府。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,不要派去送递文书。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,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,应加追查。
內史杂
原文
縣各告都官在其縣者,寫其官之用律。 內史雜
译文
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,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。
原文
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,上會九月內史。 內史雜
译文
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,在九月把帐报内史。
原文
有事請(也),必以書,毋口請,毋(羈)請。 內史雜
译文
有事请示,必须用书面请示,不要口头请示,也不要托人为请示。
原文
官嗇夫免,□□□□□□□其官亟置嗇夫。過二月弗置嗇夫,令、丞為不從令。 內史雜
译文
官府的啬夫免职,……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。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,令、丞就是违反法令。
原文
除佐必當壯以上,毋除士五(伍)新傅。苑嗇夫不存,縣為置守,如廄律。 內史雜
译文
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,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。苑囿的啬夫不在,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,依《廄律》行事。
原文
令史毋從事官府。非史子(也),毋敢學學室,犯令者有罪。 內史雜
译文
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。不是史的儿子,不准在学室学习,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。
原文
下吏能書者,毋敢從史之事。 內史雜
译文
下吏即使能够书写,也不准作史的事务。
原文
侯(候)、司寇及下吏毋敢為官府佐、史及禁苑憲。 內史雜
译文
侯、司寇以及众下吏,都不准作官府的佐、史和禁苑的害盗。
原文
有實官縣料者,各有衡石羸(纍)、斗甬(桶),期()。計其官,毋(假)百姓。不用者,正之如用者。 內史雜
译文
贮藏谷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,都应备有衡石的权、斗桶,以足用为度。 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,不要借给百姓。当时不使用的器具,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。
原文
有實官高其垣墻。它垣屬焉者,獨高其置芻廥及倉茅蓋者。令人勿(近)舍。非其官人(也),毋敢舍焉。善宿衛,閉門輒靡其旁火,慎守唯敬(儆)。有不從令而亡、有敗、失火,官吏有重罪,大嗇夫、丞任之。 內史雜
译文
贮藏谷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。有其他墙垣和它连接的,可单独加高贮芻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。令人不得靠近居住。不是本官府人员,不准在其中居住。夜间应严加守卫,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,谨慎警戒。有违反法令而遗失、损坏或失火的,其官吏有重罪,大啬夫、丞也须承担罪责。
原文
毋敢以火入臧(藏)府、書府中。吏已收臧(藏),官嗇夫及吏夜更行官。毋火,乃閉門戶。令令史循其廷府。節(即)新為吏舍,毋依臧(藏)府、書府。 內史雜
译文
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。吏将物品收好后,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。经检查没有火,才可开闭门户。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。如果新建吏的居舍,不要靠近收藏品物、文书的府库。
尉杂
原文
歲讎辟律於御史。尉雜
译文
每年都要到御史处去核对刑律。
原文
□其官之吏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□法律程籍,勿敢行,行者有罪。尉雜(本条不能译读——录者注)
属邦
原文
道官相輸隸臣妾、收人,必署其已稟年日月,受衣未受,有妻毋(無)有。受者以律續食衣之。 屬邦
译文
各道官府输送隶臣妾或被收捕的人,必须写明已领口粮的年月日数,有没有领过衣服,有没有妻。如系领受者,应依法继续给予衣食。
效律
原文
為都官及縣效律:其有贏、不備,物直(值)之,以其賈(價)多者罪之,勿羸(纍)。
译文
制定都官和县核验物资财产的法律:如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情形,每种物品均应估价,按其中价值最高的论罪,不要把各种物品价值累计在一起论罪。
原文
官嗇夫、冗吏皆共賞(償)不備之貨而入贏。
译文
官府的啬夫和众吏应都共同赔偿不足数的财货,而上缴多余的财货。
原文
衡石不正,十六兩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;不盈十六兩到八兩,貲一盾。甬(桶)不正,二升以上,貲一甲;不盈二升到一升,貲一盾。
译文
衡石不准确,误差在十六两以上,罚该官府啬夫一甲;不满十六两而在八两以上,罚一盾。桶不准确,误差在二升以上,罚一甲;不满二升而一升以上,罚一盾。
原文
斗不正,半升以上,貲一甲;不盈半升到少半升,貲一盾。半石不正,八兩以上;鈞不正,四兩以上;斤不正,三朱(銖)以上;半斗不正,少半升以上;參不正,六分升一以上;升不正,廿分升一以上;黃金衡羸(纍)不正,半朱(銖)以上,貲各一盾。
译文
斗不准确,误差在半升以上,罚一甲;不满半升而在三分之一升以上,罚一盾。半石不准确,误差在八两以上;钧不准确,误差在四两以上,斤不准确,误差在三铢以上;半斗不准确,误差在三分之一以上;参不准确,误差在六分之一升以上;称黄金所用天平法码不准确,误差在半铢以上,均罚一盾。
原文
數而贏、不備,直(值)百一十錢以到二百廿錢,誶官嗇夫;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,貲嗇夫一盾;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貲官嗇夫一甲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官嗇夫二甲。
译文
清点物品数目而有超过或不足数情形,价值在一百一十钱以上到二百二十钱,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,罚啬夫一盾;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,罚啬夫一甲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罚啬夫二甲。
原文
縣料而不備者,欽書其縣料(也)之數。
译文
称量物资而不足数的,都要记明称量出的数量。
原文
縣料而不備其見(現)數五分一以上,直(值)其賈(價),其貲、誶如數者然。十分一以到不盈五分一,直(值)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,誶官嗇夫;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貲官嗇夫一盾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。百分一以到不盈十分一,直(值)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誶官嗇夫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官嗇夫一盾。
译文
称量物资而不足现应有数五分之一以上,加以估价,其罚金或斥责的处理和清点物品的规定一样。不足数在十分之一以上而不满五分之一,价值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一千一百钱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,罚啬夫一盾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罚啬夫一甲。不足数在百分之一以上而不满十分之一,价值超过一千一百钱到二千二百钱,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的,罚啬夫一盾。
原文
同官而各有主(也),各坐其所主。官嗇夫免,縣令令人效其官,官嗇夫坐效以貲,大嗇夫及丞除。縣令免,新嗇夫自效(也),故嗇夫及丞皆不得除。
译文
在同一官府任职而所掌管方面不同,分别承担所管方面的罪责。官府的啬夫免职,如县令已派人核验该官府的物资,则该官府啬夫因核验中问题被罚时,大啬夫(县令)和丞相免罪。县令免职,新任啬夫(县令)自行核验,原任啬夫(县令)和丞都不能免罪。
(自此以下至“公器不久刻者”多与《《秦律十八种》重复》)
實官佐、史柀免、徙,官嗇夫必與去者效代者。節(即)官嗇夫免而效不備,代者與居吏坐之。故吏弗效,新吏居之未盈歲,去者與居吏坐之,新吏弗坐;其盈歲,雖弗效,新吏與居吏坐之,去者弗坐。它如律。
倉(漏)(朽)禾粟,及積禾粟而敗之,其不可(食)者,不盈百石以下,誶官嗇夫;百石以到千石,貲官嗇夫一甲;過千石以上,貲官嗇夫二甲;令官嗇夫、冗吏共賞(償)敗禾粟。禾粟雖敗而尚可(食)(也),程之,以其秏(耗)石數論()之。
度禾、芻而不備,十分一以下,令復其故數;過十分以上,先(索)以稟人,而以律論其不備。
入禾,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,及籍之曰:「某廥禾若干石,倉嗇夫某、佐某、史某、稟人某。」是縣入之,縣嗇夫若丞及倉、鄉相雜以封印之,而遺倉嗇夫及離邑倉佐主稟者各一戶,以氣(餼)人。其出禾,有(又)書其出者,如入禾然。嗇夫免而效,效者見其封及隄(題)以效之,勿度縣,唯倉所自封印是度縣。終歲而為出凡曰:「某廥出禾若干石,其餘禾若干石。
倉嗇夫及佐、史,其有免去者,新倉嗇夫、新佐、史主廥者、必以廥籍度之。其有所疑,謁縣嗇夫,縣嗇夫令人復度及與雜出之。禾贏,入之;而以律論不備者。禾、芻積廥,有贏不備,而匿弗謁,及者(諸)移贏以賞(償)不備,它物當負賞(償)而偽出之以彼()賞(償),皆與同法。大嗇夫、丞智(知)而弗罪,以平罪人律論之,有(又)與主廥者共賞(償)不備。
入禾及發(漏)倉,必令長吏相雜以見之。芻如禾。
櫟陽二萬石一積,咸陽十萬石一積。
效公器贏、不備,以齎律論及賞(償),毋齎者乃直(值)之。
公器不久刻者,官嗇夫貲一盾。
原文
甲旅札贏其籍及不備者,入其贏旅衣札,而責其不備旅衣札。
译文
甲的旅札(指古时的甲和甲叶——录者注)数超过或不足簿籍登记数的,多余的应上缴,不足的责令补赔。
原文
官府臧(藏)皮革,數穆風之。有蠹突者,貲官嗇夫一甲。
译文
官府收藏皮革,应常曝晒风吹。有被咬坏的,罚该官府的啬一甲。
原文
器職(識)耳不當籍者,大者貲官嗇夫一盾,小者除。
译文
器物标记编号与簿籍不合的,如为大的器物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,小的器物则可免罪。
原文
馬牛誤職(識)耳,及物之不能相易者,貲官嗇夫一盾。
译文
牛马及不能调换的器物错标了次第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。
原文
殳、戟、弩,相易(也),勿以為贏、不備,以職(識)耳不當之律論之。
译文
殳、战和弯、涂黑色和涂红色的调换了,不要认为是超过或不足数的问题,应按标错次第的法律论处。
原文
工稟它縣,到官試之,飲水,水二百斗以上,貲工及吏將者各二甲;不盈二百斗以下到百斗,貲各一甲;不盈百斗以下到十斗,貲各一盾;不盈十斗以下及稟縣中而負者,負之如故。
译文
工匠到别的县领漆,运抵官府,加以测试,饮水,水减在二百斗以上,罚工匠及率领他们的吏各二甲;不满二百斗而在一百斗以上,罚各一甲;不满一百斗而在十斗以上,罚各一盾;不满十斗以及从该倒领漆时亏欠的,应补赔使足原数。
原文
上節(即)發委輸,百姓或之縣就(僦)及移輸者,以律論之。
译文
朝廷如征发运输的劳役,百姓有到县里雇车或转交给别人运送的,应依法论处。
原文
計用律不審而贏、不備,以效贏、不備之律貲之,而勿令賞(償)。
译文
会计不合法律规定而有出入,按核验实物时有超出或不足数的法律罚金,但不令赔偿。
原文
官嗇夫貲二甲,令、丞貲一甲;官嗇夫貲一甲,令、丞貲一盾。其吏主者坐以貲、誶如官嗇夫。其它冗吏、令史掾計者,及都倉、庫、田、亭嗇夫坐其離官屬於鄉者,如令、丞。
译文
官府的啬夫罚二甲,则令、丞应罚一甲;官府的啬夫则一甲,则令、丞罚一盾。主管该事的吏与该官府啬夫同样罚金或斥责。其他群吏、令史掾参预会计的,以及都仓、库、田、亭啬夫承担下面属于乡的分支机构的罪责,都和令、丞同例。
原文
尉計及尉官吏節(即)有劾,其令、丞坐之,如它官然。
译文
县尉的会计以及县尉官府中的吏如犯有罪行,该县令、丞应承担罪责。和其它官府一样。
原文
司馬令史掾苑計,計有劾,司馬令史坐之,如令史坐官計劾然。
译文
司马令史掾管理苑囿的会计,如会计有罪,司马令史应承担罪责,和令史承担官府会计的罪责一样。
原文
計校相繆(謬)(也),自二百廿錢以下,誶官嗇夫;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二百錢,貲一盾;過二千二百錢以上,貲一甲。人戶、馬牛一,貲一盾;自二以上,貲一甲。
译文
会计经过核对发现差误,错算数目在二百二十钱以下,斥责该官府的啬夫;超过二百二十钱到二千二百钱,罚一盾;超过二千二百钱以上,罚一甲。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,罚一盾;两户或两头以上,罚一甲。
原文
計脫實及出實多於律程,及不當出而出之,直(值)其賈(價),不盈廿二錢,除;廿二錢以到六百六十錢,貲官嗇夫一盾;過六百六十錢以上,貲官嗇夫一甲,而復責其出(也)。人戶、馬牛一以上為大誤。誤自重(也),罪一等。
译文
会计帐目不足或多过实有数超出了法律规定的限度,和不应销帐而销了帐,估计其价值,不满二十二钱,可免罪;二十二钱到六百六十钱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盾;超过六百六十钱以上,罚该官府的啬夫一甲,并仍责令赔偿所销帐的东西。错算人口一户或牛马一头以上是大误。如系自行查觉错误,可减罪一等。
秦律杂抄
原文
任法(廢)官者為吏,貲二甲。 有興,除守嗇夫、(假)佐居守者,上造以上不從令,貲二甲。?除士吏、發弩嗇夫不如律,及發弩射不中,尉貲二甲。 發弩嗇夫射不中,貲二甲,免,嗇夫任之。?駕騶除四歲,不能駕御,貲教者一盾;免,賞(償)四歲(徭)戍。 除吏律
译文
保举曾被撤职永不叙用的人为吏,罚二甲。战争时征发军队,任命留守的代理啬夫和佐,爵在上造以上的人不服徒命令,罚二甲。任用士吏或发弩啬不合法律规定,以及发弩射不中目标,县尉应罚二甲。发弩啬夫射不中目标,应罚二甲,免职,由县啬夫另行保举。驾驺(为官长驾车的人——录者注)已任用四年,仍不能驾车,罚负责教练的人一盾;驾驺本人应免职,并补服四年内应服的徭戌。
原文
為(偽)聽命書,法(廢)弗行,耐為侯(候);不辟(避)席立,貲二甲,法(廢)。
译文
装作听朝廷的命书,实际废置不予执行,应耐为候;听命书时不下席站立,罚二甲,撤职永不叙用。
原文
游士在,亡符,居縣貲一甲;卒歲,責之。 有為故秦人出,削籍,上造以上為鬼薪,公士以下刑為城旦。游士律
译文
游士居留而无凭证,所在的县罚一甲;居留满一年者,应加诛责。有帮助秦人出境,或除去名籍的,上造以上罚为鬼薪,公士以下刑为城旦。
原文
當除弟子籍不得,置任不審,皆耐為侯(候)。使其弟子贏律,及治(笞)之,貲一甲;革,二甲。除弟子律
译文
如有不适当地将弟子除名,或任用保举弟子不当者,均耐为候。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规定,及加以笞打,应罚一甲;打破皮肤,罚二甲。
原文
故大夫斬首者,(遷)。 分甲以為二甲蒐者,耐。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,尉貲二甲,免;令,二甲。 輕車、張、引強、中卒所載傅〈傳〉到軍,縣勿奪。奪中卒傳,令、尉貲各二甲。
译文
本为大夫而在陈前斩首,应加流放(这是因为大夫的责任在指挥——录者注)。在大蒐 时以一支军队分充两支,应加耐刑。县不准把卒藏为弟子,违者县尉罚二甲,免职;县令罚二甲。轻车、(此字为走之加一个“斥”——录者注)张、引强、中卒用专车运送到军的物资,县不得截夺。夺取中卒传送的物资,县令、县尉罚二甲。
原文
驀馬五尺八寸以上,不勝任,奔摯(縶)不如令,縣司馬貲二甲,令、丞各一甲。先賦驀馬,馬備,乃粼從軍者,到軍課之,馬殿,令、丞二甲;司馬貲二甲,法(廢)。
译文
蓦马(供乘骑的军马——录者注)体高应在五尺八寸以上,如不堪使用,在奔驰和羁系时不听指挥,县司马罚二甲,县令、丞各罚一甲。先征取蓦马,马数已足,即在从军人员中选用骑士。到军后进行考核,马被评为下等,县令、丞罚二甲;司马评为下等革职永不叙用。
原文
吏自佐、史以上負從馬、守書私卒,令市取錢焉,皆(遷)。
译文
自佐、史以上的官吏有驮运行李的马和看守文书的私卒,用以贸易牟利,均加流放。
原文
不當稟軍中而稟者,皆貲二甲,法(廢);非吏(也),戍二歲;徒食、敦(屯)長、僕射弗告,貲戍一歲;令、尉、士吏弗得,貲一甲。 軍人買(賣)稟稟所及過縣,貲戍二歲;同車食、敦(屯)長、僕射弗告,戍一歲;縣司空、司空佐史、士吏將者弗得,貲一甲;邦司空一盾。 軍人稟所、所過縣百姓買其稟,貲二甲,入粟公;吏部弗得,及令、丞貲各一甲。 稟卒兵,不完善(繕),丞、庫嗇夫、吏貲二甲,法(廢)。
译文
不应自军中领粮而领取的,皆罚二甲,撤职永不叙用;如不是官吏,罚戌边二年。一起吃军粮的军人、屯长和仆射不报告,罚戌边一年;县令、县尉、士吏没有察觉,罚一甲。军人在领粮地方和路经的县出卖军粮,罚戌边二年;同属一车一起吃军粮的军人、屯长和仆射不报告,罚戌边一年;县司空、司空佐史、给军卒兵器,质量不好,丞及库的啬夫和吏均罚二甲,撤职永不叙用。
原文
敢深益其勞歲數者,貲一甲,棄勞。 中勞律
译文
擅敢增加劳绩天数的,罚一甲,并取消其劳绩。
原文
臧(藏)皮革橐(蠹)突,貲嗇夫一甲,令、丞一盾。臧(藏)律
译文
贮藏的皮革被虫咬坏,罚该府库的啬夫一甲,令、丞一盾。
原文
省殿,貲工師一甲,丞及曹長一盾,徒絡組廿給。省三歲比殿,貲工師二甲,丞、曹長一甲,徒絡組五十給。
译文
考查时产品被评为下等,罚工师一甲,丞和曹长一盾,徒(一般工人——录者注)络组二十根。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,罚工师二甲,丞和曹长一甲,徒络组五十根。
原文
非歲紅(功)及毋(無)命書,敢為它器,工師及丞貲各二甲。縣工新獻,殿,貲嗇夫一甲,縣嗇夫、丞、吏、曹長各一盾。城旦為工殿者,治(笞)人百。大車殿,貲司空嗇夫一盾,徒治(笞)五十。
译文
不是本年度应生产的产品,又没有朝廷的命书,而擅敢制作其他器物的,工师和丞各罚二甲。各县工官新上交的产品,评为下等,罚该工官的啬夫一甲,县啬夫(县令)、丞、吏和曹长各一盾。城旦做工而被评为下等,每人答打一百下。所造大车评为下等,罚司空啬夫一盾,徒各笞打五十下。
原文
園殿,貲嗇夫一甲,令、丞及佐各一盾,徒絡組各廿給。園三歲比殿,貲嗇夫二甲而法(廢),令、丞各一甲。
译文
漆园评为下等,罚漆园的啬夫一甲,县令、丞及佐各一盾,徒络组各二十根。漆园三年连续被评为下等,罚漆园的啬夫二甲,并撤职永不叙用,县令、丞各罚一甲。
原文
采山重殿,貲嗇夫一甲,佐一盾;三歲比殿,貲嗇夫二甲而法(廢)。殿而不負費,勿貲。賦歲紅(功),未取省而亡之,及弗備,貲其曹長一盾。大(太)官、右府、左府、右采鐵、左採鐵課殿,貲嗇夫一盾。
译文
采矿两次评为下等,罚其啬夫一甲,佐一盾;三年连续评为下等;罚其啬夫二甲,并撤职永不叙用。评为下等而无亏欠的,则不加责罚。收取每年规定的产品,在尚未验收时就丢失了,以及不能足数的,罚其曹长一盾。太官、右府、左府、右采铁在考核中评为下等,均罚其啬夫一盾。
原文
工擇榦,榦可用而久以為不可用,貲二甲。 工久榦曰不可用,負久者,久者謁用之,而貲工曰不可者二甲。
译文
工匠选择夯墙用的立木,立木本可使用而标上不可使用的记号,罚二甲。工匠在立木上标记为不可使用,以致不敷装设者的需要,装设者经过报请仍使用了,应罚认为不可使用的工匠二甲。
原文
射虎車二乘為曹。虎未越泛蘚,從之,虎環(還),貲一甲。虎失(佚),不得,車貲一甲。虎欲犯,徒出射之,弗得,貲一甲。 豹旞(遂),不得,貲一盾。 公車司馬獵律
译文
射虎车以两辆为一组。虎没有弃掉肉饵走开,就加以追逐,使虎逃回,罚一甲。虎逃走,没有猎获,每车罚一甲。虎要进犯,出车徒步射虎,没有猎获,罚一甲。豹逃走,没有猎获,罚一盾。
原文
傷乘輿馬, 夬()革一寸,貲一盾;二寸,貲二盾;過二寸,貲一甲。 課駃騠,卒歲六匹以下到一匹,貲一盾。 志馬舍乘車馬後,毋(勿)敢炊飭,犯令,貲一盾。已馳馬不去車,貲一盾。
译文
伤害了乘舆马,马皮破伤一寸,罚一盾;二寸,罚二盾;超过二寸,罚一甲。考核駃騠(一种好马——录者注),满一年所驯教数在六匹以下以至一匹,罚一盾。特马应养于驾车的马的后面,不准加以鞭打,违反这一法令的罚一盾。已经驾车奔驰的马,不及时卸套,罚一盾。
原文
膚吏乘馬篤、(胔),及不會膚期,貲各一盾。馬勞課殿,貲廄嗇夫一甲,令、丞、佐、史各一盾。馬勞課殿,貲皂嗇夫一盾。
译文
评比吏的乘马,马行迟缓,以及评比时不来参加,均罚一盾。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,罚厩啬夫一甲,令、丞、佐、史各一盾。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,罚皂啬夫一盾。
原文
牛大牝十,其六毋(無)子,貲嗇夫、佐各一盾。 羊牝十,其四毋(無)子,貲嗇夫、佐各一盾。 牛羊課
译文
成年母牛十头,其中六头不生小牛,罚啬夫、佐各一盾。母羊十头,其中四头不生小羊,罚啬夫、佐各一盾。
原文
匿敖童,及占(癃)不審,典、老贖耐, 百姓不當老,至老時不用請,敢為酢(詐)偽者,貲二甲;典、老弗告,貲各一甲;伍人,戶一盾,皆(遷)之。 傅律。
译文
隐匿成童,及申报废疾不破实,里典、伍老应赎耐。百姓不应免老,或已应免老而不加申报、敢弄虚作假的,罚二甲;里典、伍老不加告发,各罚一甲;同伍的人,每家罚一盾,都加以流放。
原文
徒卒不上宿,署君子、敦(屯)長、僕射不告,貲各一盾。宿者已上守除,擅下,人貲二甲。
译文
徒卒不到岗位值宿警衔,署君子、屯长、仆射不报告,各罚一盾。宿卫者已上以殿阶警衙,擅自下岗,每人罚二甲。
原文
冗募歸,辭曰日已備,致未來,不如辭,貲日四月居邊。 軍新論攻城,城陷,尚有棲未到戰所,告曰戰圍以折亡,(假)者,耐;敦(屯)長、什伍智(知)弗告,貲一甲;稟伍二甲。敦(屯)表律。
译文
应蓦的军士回乡,声称服役期限已满,但是证明其服役期满的文券未到,这种情况与本人所说不符,罚居边服役四个月。军中就最近攻城的功绩论赏,如有城陷时迟到没有进入战场,报告说在围城作战中死亡而弄虚作假的,应处耐刑;屯长、同什的人知情不报,罚一甲、同伍的人,罚二甲。
原文
戰死事不出,論其後。有(又)後察不死,奪後爵,除伍人;不死者歸,以為隸臣。
译文
在战争中死事不屈,应将爵授予其子。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,应实在夺其子的爵位,并惩治其同伍的人;那个未死的人回来,作为隶臣。
原文
寇降,以為隸臣。
译文
敌寇投降的,作为隶臣。
原文
捕律曰:捕人相移以受爵者,耐。 求勿令送逆為它,令送逆為它事者,貲二甲。
译文
把所捕的人转交他人,备以骗取爵位的,处以耐刑。不准命求盗(亭中专司捕“盗”的人员——录者注)去做送迎或其他事务,有命求盗做送迎或其他事务的,罚二甲。
原文
戍律曰:同居毋并行,縣嗇夫、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,貲二甲。
译文
同居者不要同时征服边戌,县啬夫(县令)、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发边戌,罚二甲。
原文
戍者城及補城,令姑(嫴)堵一歲,所城有壞者,縣司空署君子將者,貲各一甲;縣司空佐主將者,貲一盾。令戍者勉補繕城,署勿令為它事;已補,乃令增塞埤塞。縣尉時循視其攻(功)及所為,敢令為它事,使者貲二甲。
译文
服边戌者筑城和修城,都要叫他们担保城垣一年,所筑如有毁坏,率领戌者的县司空署君子各罚一甲;主管率领的县司空佐罚一盾。要命服边戌者全力修城,所属地段不得叫他们做其他事务;城已修好,就命他们把要害处加高加厚,县尉应经常巡视工程和他们在做什么,有敢叫他们做其他事务的,役使他们的人应罚二甲。
法律答问
原文:
「害別徼而,駕(加)罪之。」 可(何)謂「駕(加)罪」? 五人,臧()一錢以上,斬左止,有(又)黥以為城旦;不盈五人,過六百六十錢,黥(劓)以為城旦;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錢,黥為城旦;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錢,(遷)之。求比此。
求盗盗窃,应刑为城旦,问是否应像害盗那样加罪?应当。
原文:
求,當刑為城旦,問罪當駕(加)如害不當?當。
甲主谋派乙去盗窃,一天,乙去行盗,还没有走到,就被拿获,甲乙都应判处赎黥。
原文:
甲謀遣乙,一日,乙且往,未到,得,皆贖黥。
男奴甲主谋叫婢女乙偷主人的牛,把牛卖掉,带着卖牛的钱一同逃越国镜,出边塞时,被拿获,各应如何论处?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,然后分别交还主人。
原文:
人臣甲謀遣人妾乙主牛,買(賣),把錢偕邦亡,出徼,得,論各可(何)(也)?當城旦黥之,各畀主。
甲偷牛,偷牛时身高六尺,囚禁一年,再加度量,身高六尺七寸,问甲应如何论处?应完城旦。
原文:
甲牛,牛時高六尺,(繫)一歲,復丈,高六尺七寸,問甲可(何)論?當完城旦。
有人偷摘别人的桑叶,赃值不到一钱,如何论处?罚服徭役三十天。
原文:
或采人桑葉,臧()不盈一錢,可(何)論?貲(徭)三旬。
司寇盗窃一百一十钱,先已自首,如何论处?应耐为隶臣,一说应赀二甲。
原文:
司寇百一十錢,先自告,可(何)論?當耐為隸臣,或曰貲二甲。
甲盗窃,赃值一千钱,乙知道甲盗窃,分赃不满一钱,问乙应如何论处?与甲同样论处。
原文:
甲,臧()直(值)千錢,乙智(知)其,受分臧()不盈一錢,問乙可(何)論?同論。
甲盗窃不满一钱,前往乙家,乙没有察觉,问乙方如何论处?不应论罪。如系知情而不加捕拿,应罚一盾。
原文:
甲不盈一錢,行乙室,乙弗覺,問乙論可(何)(也)?毋論。其見智(知)之而弗捕,當貲一盾。
甲盗钱用以买丝,把丝寄存在乙方处,乙收受了,但不了解盗窃的事,乙方如何论处?不应论罪。
原文:
甲錢以買絲,寄乙,乙受,弗智(知),乙論可(何)(也)?毋論。
甲乙素不相识,甲去丙处盗窃,刚到,乙也去丙处盗窃,与甲交谈,于是分别偷盗,其赃物各值四百钱,在离开丙处后同时拿获。如有预谋,应将两人赃数合并一起论处,没有预谋,各依所盗赃数论罪。
原文:
甲乙雅不相智(知),甲往丙,毚(纔)到,乙亦往丙,與甲言,即各,其臧()直(值)各四百,已去而偕得。其前謀,當并臧()以論;不謀,各坐臧()。
工匠偷出来东西,赃不满一钱,其同班工匠应否答打?不应答打。
原文:
工以出,臧()不盈一錢,其曹人當治(笞)不當?不當治(笞)。
丈夫盗窃一千钱,在其妻处藏匿了三百,妻应如何论处?妻如知道丈夫盗窃而藏钱,应按盗窃三百论处;不知道,作为收藏。
原文:
夫千錢,妻所匿三百,可(何)以論妻?妻智(知)夫而匿之,當以三百論為;不智(知),為收。
丈夫盗窃三百钱,告知其妻,妻和他一起用这些钱饮食,妻应如何论处?没有预谋,应作为收藏;如系预谋,与其夫同罪。丈夫盗窃二百钱,在其妻处藏匿了一百一十,妻应如何论处?妻如知道丈夫盗窃,应按盗钱一百一十论处;不知道,作为守赃。
原文:
夫三百錢,告妻,妻與共飲食之,可(何)以論妻?非前謀(也),當為收;其前謀,同罪。夫二百錢,妻所匿百一十,可(何)以論妻?妻智(知)夫,以百一十為;弗智(知),為守臧()。
夜间行盗,赃值一百一十钱,其妻、子知情,与他一起用钱买肉吃,其妻、子应同样论罪 。
原文:
削(宵),臧()直(值)百一十,其妻、子智(知),與食肉,當同罪。
夜间行盗,赃值一百五十钱,盗犯将此事告甲,甲和甲的妻、子知情后,与盗犯一起用赃钱买肉吃,甲的妻、子和甲都应同样论罪。
原文:
削(宵),臧()直(值)百五十,告甲,甲與其妻、子智(知),共食肉,甲妻、子與甲同罪。
「父亲盗窃儿子的东西,不作为盗窃」。如义父(义父为养父的意思——录者注)盗窃义子的东西,应如何论处?应作为盗窃
原文:
「父子,不為。」 今(假)父(假)子,可(何)論 當為。
律文说“与盗同法”,又说“与同罪”,这两类犯罪的同居、里典和同伍的人都应连坐。律文说“与同罪”,但又说“反其罪”的,犯罪者的同居、里典和同伍的人不应连坐。
私家奴婢盗窃主人父母的东西,作为盗主,还是不作为盗主?主人的父母是与主人同居,就作为盗主;不同居,不作为盗主。
原文:
律曰「與同法」,有(又)曰「與同罪」,此二物其同居、典、伍當坐之。云「與同罪」,云「反其罪」者,弗當坐。 人奴妾其主之父母,為主,且不為?同居者為主,不同居不為主。
“盗窃和其他类似犯罪, 同居应连坐”。什么叫“同居”?同户就是“同居”,但奴隶犯罪,主人应连坐,主人犯罪,奴隶则不连坐。
原文:
「及者(諸)它罪,同居所當坐。」可(何)謂「同居」?戶為「同居」,坐隸,隸不坐戶謂(也)。
盗窃犯行窃后,将所窃出卖,另买他物,均应退给还原主。如盗窃犯偷得甲的衣服,把衣服买掉,换买了布,然后被拿获,是否应把衣服和布给甲?应把布和其他所买东西给甲,衣服不应给还。
原文:
「人,買(賣)所,以買它物,皆畀其主。」今甲衣,買(賣),以買布衣而得,當以衣及布畀不當?當以布及其它所買畀甲,衣不當。
公室祭祀尚未完事,将供品盗去,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,均应耐为隶臣。如有人盗窃,盗取了一个肾,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,应如何论处?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、肾和肢体,各作为一份供品,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,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。又有供品值二十钱,但只盗窃了一部分,没有盗完一整份,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,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。
原文:
「公祠未,其具,當貲以下耐為隸臣。」今或益〈〉一腎,益〈〉一腎臧〈〉不盈一錢,可(何)論?祠固用心腎及它支(肢)物,皆各為一具,一具之臧()不盈一錢,之當耐。或直(值)廿錢,而柀之,不盡一具,及不直(置)者,以律論。
什么叫“祠未(此字为门内加“羔”) ”?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,没有撤下,就是 (此字为门内加“羔”) 。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,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祠未」?置豆俎鬼前未徹乃為「未」。未置及不直(置)者不為「具」,必已置乃為「具」。
什么叫盗掘祭祀的(此字为广内加“圭”) ?王室祭祀,埋其祭品,叫做 (此字为广内加“圭”)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埱」?王室祠,貍(薶)其具,是謂「」。
士伍甲盗窃一只羊,羊头上有绳,绳值一钱,问应如何论处?甲所要偷的是羊,绳是拴羊的,甲就把羊牵走了,不应以超过盗羊议罪。
原文:
士五(伍)甲一羊,羊頸有索,索直(值)一錢,問可(何)論?甲意所羊(也),而索繫羊,甲即牽羊去,議不為過羊。
抉籥,应赎黥。什么叫抉籥?撬门键的人已经撬开才算撬,还是没撬开也算撬?撬而未能撬开就走了,当天被拿获,以上各种情形都就如何论处?撬门键目的在于盗窃的,未能撬开就走,或未撬开而被拿获,都应赎黥。撬门键目的不在盗窃的,已开才算作撬,未开应罚二甲。
原文:
「抉籥(鑰),贖黥。」可(何)謂「抉籥(鑰)」?抉籥(鑰)者已抉啟之乃為抉,且未啟亦為抉?抉之弗能啟即去,一日而得,論皆可(何)(也)?抉之且欲有,弗能啟即去,若未啟而得,當贖黥。抉之非欲(也),已啟乃為抉,未啟當貲二甲。
府中的公家金钱,私自借用,与盗窃同样论罪。什么叫府中?只有县少内算作府中,其他不算。
原文:
「府中公金錢私貣用之,與同法。」?可(何)謂「府中」??唯縣少內為「府中」,其它不為。
士伍甲盗窃,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,所值应超过六百六十钱,但吏当时没有估价,到审讯时才估,赃值一百一十钱,因而判处耐刑,问甲和吏如何论处?甲应黥为城旦;吏以用刑不当论罪,如系故意这样做的,以不公论罪。
原文:
士五(伍)甲,以得時直(值)臧(),臧()直(值)過六百六十,吏弗直(值),其獄鞫乃直(值)臧(),臧()直(值)百一十,以論耐,問甲及吏可(何)論?甲當黥為城旦;吏為失刑罪,或端為,為不直。
士伍甲盗窃,如在捕获时估其赃物价值,所值应为一百一十钱,但吏当时没有估价,到
审讯时才估,赃值超过六百六十钱,因而把甲黥为城旦,问甲和吏如何论处?吏知道他的罪而故意从重或从轻判刑,应如何论处?以不公论处。
原文:
士五(伍)甲,以得時直(值)臧(),臧()直(值)百一十,吏弗直(值),獄鞫乃直(值)臧(),臧()直(值)過六百六十,黥甲為城旦,問甲及吏可(何)論?甲當耐為隸臣,吏為失刑罪。甲有罪,吏智(知)而端重若輕之,論可(何)(也)?為不直。
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一千钱,赦令颁布后将钱全部花费而被拿获,应如何论处?以不公论处。
原文:
或以赦前盗千錢,赦後盡用之而得,論可(何)(也) 毋論。
控告他人盗窃一百一十钱,审问结果是盗窃一百钱,控告者应如何论处?应罚二甲。盗窃一百钱,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钱,问控告者应如何论处?应罚一盾。罚一盾符合法律,但成例以控告不实论处,罚二甲。
原文:
告人盗百一十,問盗百,告者可(何)論?當貲二甲。盗百,即端盗駕(加)十錢,問告者可(何)論?當貲一盾。貲一盾應律,雖然,廷行事以不審論,貲二甲。
控告他人盗窃一千钱,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,控告者应如何论处?不予论处。(这是因为盗六百七十钱和盗千钱处罚相同,帮控告者无须论罪,上条盗窃一百钱和盗一百一十钱处罚不同,故私加十钱应论罪——录者注)
原文:
告人盗千錢,問盗六百七十,告者可(何)論 毋論。
诬告他人盗窃一千钱,审问结果是盗窃六百七十钱,诬告者应如何论处?不予论处。
原文:
誣人千錢,問六百七十,誣者可(何)論?毋論。
甲控告乙盗窃值……钱的东西,审问结果是盗窃三十钱,甲诬加乙五十钱,又有三十钱不实,问甲应否论处?成例应罚二甲。
原文:
甲告乙直(值)□□,問乙卅,甲誣駕(加)乙五十,其卅不審,問甲當論不當?廷行事貲二甲。
甲控告乙方盗牛或杀伤人,现在乙没有盗牛、没有伤人,问甲应如何论处?如系故意,作为诬告他人;不是故意,作为控告不实。
原文:
甲告乙牛若賊傷人,今乙不牛、不傷人,問甲可(何)論?端為,為誣人;不端,為告不審。
甲控告乙盗牛,现在乙是杀伤人,不是盗牛,问甲应否论处?不应盗牛,问甲应否论处?不应论处,也不应奖赏;一说应作为控告不实。
原文:
甲告乙盗牛,今乙賊傷人,非盗牛(也),問甲當論不當?不當論,亦不當購;或曰為告不審。
甲盗羊,乙方知道,而故意控告说甲盗牛,问乙应作为诬告人,还是作为控告不实?应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脏数。
原文:
甲盗羊,乙智(知),即端告曰甲盗牛,問乙為誣人,且為告不審?當為告駕(加)臧()。
甲盗羊,乙知道是盗羊,而不知道所盗羊数,就向吏控告说甲盗窃了三只羊,问乙方应如何论处?作为控告盗窃而增多赃数。
原文:
甲盗羊,乙智(知)盗羊,而不智(知)其羊數,即告吏曰三羊,問乙可(何)論?為告駕(加)臧()。
甲控告乙方盗牛,现在乙是盗羊,不是盗牛,问甲应如何论处?作为控告不实。官吏判处犯人罚盾不公,应如何论处?应罚盾。
原文:
甲告乙盗牛,今乙盗羊,不盗牛,問可(何)論?為告不審。■貲盾不直,可(何)論?貲盾。
应罚盾,而没钱五千,判处不当,如何论处?应申斥。控告他人说逃出国境,实际没有私出边界,所控告不实,应如何论处?作为控告应判黥城旦的罪而不实。
原文:
當貲盾,沒錢五千而失之,可(何)論?當誶。■告人曰邦亡,未出徼闌亡,告不審,論可(何)(也)?為告黥城旦不審。
诬告他人盗窃值二十钱的东西,尚未判罪,本人又另犯盗窃罪,赃值一百钱,然后被察觉,应将两项赃值合并论处,还是判处实际盗窃的罪,再按诬告他人论处?应罚二甲一盾。
原文:
誣人直(值)廿,未斷,有(又)有它,直(值)百,乃後覺,當并臧()以論,且行真罪、有(又)以誣人論?當貲二甲一盾。
上造甲盗了一只羊,案子尚未判决,又诬告他人盗窃了一只猪,应如何论处?应完城旦。
原文:
上造甲一羊,獄未斷,誣人曰一,論可(何)(也)?當完城旦。
赞扬敌人而动摇军心的人,应戮。什么叫戮?先活着刑辱示众,然后斩首。
原文:
「譽適(敵)以恐眾心者,翏(戮)。」「翏(戮)者可(何)如?生翏(戮),翏(戮)之已乃斬之之謂(也)。」
能振作士气使将军知道他的名声的人,应予赏赐。由将军酌量赏给钱或黄金,没有固定数目。
原文:
「廣眾心,聲聞左右者,賞。」將軍材以錢若金賞,毋(無)恒數。
“有投匿名信的,不得拆看,见后应即烧毁;能把投信人捕获的,奖给男女奴隶二人,将投信人囚禁,审讯定罪。”律文的意思是,看到匿名信而没有拿获投信人,应将信烧毁,不得开看;已拿获投信人,信不要烧毁,将投信者审讯定罪。
原文:
「有投書,勿發,見輒燔之;能捕者購臣妾二人,(繫)投書者鞫審之。」所謂者,見書而投者不得,燔書,勿發;投者得,書不燔,鞫審之之謂(也)。
什么叫矫丞令?例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,冒充大啬夫。
原文:
「僑(矯)丞令」可(何)(也)?為有秩偽寫其印為大嗇夫。
假冒啬夫封印应如何论处?成例按伪造官印论罪。
原文:
盗封嗇夫可(何)論?廷行事以偽寫印。
“拆开伪造的文书,未能察觉,罚二甲。”如咸阳开看伪造的通行证,没有察觉,就重加封印传给其他的县,其他县也传给其次的县,一直到开口才被拿获,应该是只有咸阳受罚,还是其他县都应受罚?咸阳和其他开看而未能察觉的县都应受罚。
原文:
「發偽書,弗智(知),貲二甲。」今咸陽發偽傳,弗智(知),即復封傳它縣,它縣亦傳其縣次,到關而得,今當獨咸陽坐以貲,且它縣當盡貲?咸陽及它縣發弗智(知)者當皆貲。
成例,官吏弄虚作假,其罪在罚盾以上的,依判决执行,同时要撤职永不叙用。
原文:
廷行事吏為詛偽,貲盾以上,行其論,有(又)廢之。
成例,有罪应加流放,已经判决,尚未执行而死去或逃亡,当去的家属仍前往流放地点。
原文:
廷行事有罪當(遷),已斷已令,未行而死若亡,其所包當詣(遷)所。
啬夫不以官职为事,而专干坏事,应如何论处?应流放。被流放者的妻应否随往流放地点?不应随往。
原文
嗇夫不以官為事,以奸為事,論可(何)(也)?當(遷)。(遷)者妻當包不當?不當包。
应当流放的人,其妻事先自首,仍应随往流放地点。
原文:
當(遷),其妻先自告,當包。
押送在乡里作恶的人而将放走,应如何论处?应当象他所放走的罪犯那样拘禁劳作,直到罪犯被捕获为止;如果是有爵的人,可在官府服役。
原文:
將上不仁邑里者而縱之,可(何)論?當(繫)作如其所縱,以須其得;有爵,作官府。
“私自移封,应赎耐。”什么叫“封”?“封”就是田地的阡陌。百亩田的田界是算做封,如私加移动,便判处赎耐,是否太重?算做封,判处并不算重。
原文:
「徙封,贖耐。」可(何)如為「封」?「封」即田千佰。頃半(畔)「封」(也),且非是?而徙之,贖耐,可(何)重也?是,不重。
“容使坏人入内,应赎耐。”如容人入内,人们没有让他的奸谋得逞,就把他捕获了,应如何论处?免罪。
原文:
「內(納)奸,贖耐。」今內(納)人,人未蝕奸而得,可(何)論?除。
求盗追捕罪犯,罪犯击杀求盗,问杀人者应作为贼杀人论处,还是作为斗杀人论处?系斗杀人,但成例以贼杀人论处。
原文:
求盗追捕罪人,罪人挌(格)殺求,問殺人者為賊殺人,且斲()殺?斲()殺人,廷行事為賊。
甲主谋派乙盗劫杀人,分到十钱,问乙身高不满六尺,甲应如何论处?应车裂。
原文:
甲謀遣乙殺人,受分十錢,問乙高未盈六尺,甲可(何)論?當磔。
甲杀人,未被察觉,现甲因病死亡,已经埋葬,事后才有人对甲控告,甲杀人系事实,问应否对甲论罪并没收其家属?对控告不予受理。
原文:
甲殺人,不覺,今甲病死已葬,人乃後告甲,甲殺人審,問甲當論及收不當?告不聽。
“擅自杀子,应黥为城旦舂。如小儿生下时身上长有异物,以及肢体不全,不予治罪。”如新生小儿,身体完好,没有生长异物,只是由于孩子大多,不愿他活下来,就不加养育而把他杀死,应如何论处?作为杀子。
原文:
「擅殺子,黥為城旦舂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殺之,勿罪。」今生子,子身全(也),毋(無)怪物,直以多子故,不欲其生,即弗舉而殺之,可(何)論?為殺子。
士伍甲无子,以其侄为后嗣,在一起居住,而擅自将他杀死,应当弃市。
原文:
士五(伍)甲毋(無)子,其弟子以為後,與同居,而擅殺之,當棄市。
“擅自杀死、刑伤或髡剃其后子的,均应定罪。什么叫后子?经官方认可其子为爵位的继承人,以及臣邦君长立为后嗣的太子,都是后子。
原文:
「擅殺、刑、髡其後子,之。」?可(何)謂「後子」??官其男為爵後,及臣邦君長所置為後大(太)子,皆為「後子」。
私家奴婢擅自杀子,应按城旦的样子施以黥刑,然后交还主人。
原文:
人奴擅殺子,城旦黥之,畀主。
私家奴婢笞打自己之子,子因此患病而死,应有额上和颧部刺墨,然后交还主人。互相斗殴,双方都受了伤,是否都要论处?都应论处?
原文:
人奴妾治(笞)子,子以死,黥顏頯,畀主。■相與,交傷,皆論不(也)?交論。
男奴强奸主人,应如何论处?与殴打主人同样论处。斗殴折断了颈脊骨,应如何论处?与折断四肢同样论处。
原文:
臣強與主奸,可(何)論?比毆主。■折脊頸骨,可(何)論?比折支(肢)。
“奴婢谋杀主人。“什么叫谋?企图杀害主人,没有杀就被捕获,叫作谋。
原文:
「臣妾牧殺主。」?可(何)謂牧??欲賊殺主,未殺而得,為牧。
有人自杀,其同居的人没有向官吏报告,就把死者埋葬了,经讯问知道死者有妻、子,本应收尸 ,只是未经报告即行埋葬,应罚一甲。
原文:
或自殺,其室人弗言吏,即葬貍(薶)之,問死者有妻、子當收,弗言而葬,當貲一甲。
“殴打祖父母,应黥为城旦舂。”如殴打曾祖父母,应如何论处?与殴打祖父母同样论处。
原文:
「毆大父母,黥為城旦舂。」今毆高大父母,可(何)論?比大父母。
妻凶悍,其夫加以责打,撕裂了她的耳朵,或打断了四肢、手指,或造成脱臼,问其夫应如何论处?应处以耐刑。
原文:
妻悍,夫毆治之,夬()其耳,若折支(肢)指、胅(體),問夫可(何)論?當耐。
律文说:“斗殴撕裂他人耳朵,应处耐刑。“如撕裂的耳朵本来没有穿过戴珥的部位,应如何论处?律文的意思,并没有说的只有挂珥的部位才算撕裂、撕裂男子或妇女的耳朵,都 应处以耐刑。
原文:
律曰:「夬()人耳,耐。」今夬()耳故不穿,所夬()非珥所入(也),可(何)論?律所謂,非必珥所入乃為夬(),夬()裂男若女耳,皆當耐。
有人与他人斗殴 ,将他人捆绑起来,拔光其胡须眉毛,应如何论处?应完城旦。
原文:
或與人,縛而盡拔其須麋(眉),論可(何)(也)?當完城旦。
拔落他人头发,拔多少称为“提”?被拔者有所感觉上称为“提”。
原文:
拔人髮,大可(何)如為「提」?智(知)以上為「提」。
有人斗殴,咬断他人鼻子,或耳朵,或手指,或嘴唇,各应如何论处?都应以耐刑论处。
原文:
或,嚙斷人鼻若耳若指若唇,論各可(何)(也)?議皆當耐。
士伍甲斗殴,拔出剑来砍,砍断他人的发髻,应如何论处?应完为城旦。
原文:
士五(伍)甲,拔劍伐,斬人髮結,可(何)論?當完為城旦。
铍、战、矛有鞘的,拔出来相斗,没有伤人,应与拔剑相斗同样论处。
原文:
鈹、戟、矛有室者,拔以,未有傷(也),論比劍。
用针、鉥、锥相斗,或用针、鉥、锥伤人,各应如何论处?用以相斗,应罚二甲;伤害人,应黥为城旦。
原文:
斗以箴(針)、鉥、錐,若箴(針)、鉥、錐傷人,各可(何)論?,當貲二甲;賊,當黥為城旦。
有人与他人斗殴,撕破他人嘴唇,应如何论处?与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同样论处。
原文:
或與人,夬()人唇,論可(何)(也)?比疻痏。
有人斗殴,咬伤他人头部或颜面,伤口的大小是方一寸,深半寸,应如何论处?与打人造成青肿或破伤同样论处。
原文:
或,嚙人頯若顏,其大方一寸,深半寸,可(何)論?比疻痏。
斗殴,被人殴打,没有青肿破伤,打人的人反而折断了牙齿,应如何论处?应各自依有 关法律论处。
原文:
斗,為人毆(也),毋(無)疻痏,毆者顧折齒,可(何)論?各以其律論之。
邦客和秦人相斗,邦客用兵刃、棍棒、拳头伤了人,应(此字左“扌”右上“民”下“日”)以布。什么叫(此字左“扌”右上“民”下“日”)?将作为抚慰的布缴官,也就是和罚布一样,依法缴钱。
原文:
「邦客與主人,以兵刃、投(殳)梃、拳指傷人,以布。」可(何)謂「」?布入公,如貲布,入齎錢如律。
“用梃伤人。”什么叫梃?可以用来打人的木棍称为梃。
原文:
「以梃賊傷人。」?可(何)謂「梃」?木可以伐者為「梃」。
小牲畜进入他人家中,家里的人用棍棒将牲畜打死,所打死的牲畜值二百五十钱,应如何论处?应罚二甲。
原文:
小畜生入人室,室人以投(殳)梃伐殺之,所殺直(值)二百五十錢,可(何)論?當貲二甲。
判案怎样称为“不直”?怎样称为“纵囚”?罪应重而故意轻判,应轻而故意重判,称为不直。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,以及减轻案情,故意使犯人够不判罪标准,于是判他无罪,称为“纵囚”。
原文:
論獄何謂「不直」?可(何)謂「縱囚」?罪當重而端輕之,當輕而諯重之,是謂「不直」。當論而端弗論,及其獄,端令不致,論出之,是謂「縱囚」。
判处犯人赎罪不公正,史没有和啬夫合谋,问史应如何论处?应罚一盾。
原文:
贖罪不直,史不與嗇夫和,問史可(何)論?當貲一盾。
“诉讼者向廷诉讼。”如郡守算不算廷?算廷。“诉讼者不先向官长、啬夫诉讼。”什么叫官长?什么叫啬夫?称都官的主管官员为长,县的主管官员为“啬夫”。
原文:
「辭者辭廷。」?今郡守為廷不為?為(也)。■「辭者不先辭官長、嗇夫。」■可(何)謂「官長」?可(何)謂「嗇夫」?命都官曰「長」,縣曰「嗇夫」。
“同伍的人相控告,加以罪名,不确实,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控告者。”律文又说:“不能确定罪人,而对他人进行控告,称为所告不实。”如甲控告说同伍的乙杀害了人,因而将乙拘捕,经审讯乙并未杀人,甲所言不实,应以告不实论处,还是以所加的罪名论处?应以所加的罪名论处。
原文:
「伍人相告,且以辟罪,不審,以所辟罪罪之。有(又)曰:「不能定罪人,而告它人,為告不審。」今甲曰伍人乙賊殺人,即執乙,問不殺人,甲言不審,當以告不審論,且以所辟?以所辟論當(也)。
有贼进入甲家,将甲杀伤,甲呼喊有贼,其四邻、里典、伍老都外出不在家,没有听到甲呼喊有贼,问应否论处?四邻确不在家,不应论处;里典、伍老虽不在家,仍应论罪。
原文:
賊入甲室,賊傷甲,甲號寇,其四鄰、典、老皆出不存,不聞號寇,問當論不當?審不存,不當論;典老雖不存,當論。
什么叫“四邻”?四邻就是同伍的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四鄰」?「四鄰」即伍人謂(也)。
什么叫州告?所谓州告,就是控告罪人,所控告的已属不实,又以其他事控告。不应受理,而以所告不实论罪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州告」?「州告」者,告罪人,其所告且不審,有(又)以它事告之。勿聽,而論其不審。
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,在旁边的人不加援救,其距离在百步以内,应与在郊外同样论处,应罚二甲。
原文:
有賊殺傷人衝術,偕旁人不援,百步中比(野),當貲二甲。
老人控告不孝,要求判以死刊,应否经过三次原宥的手续,不应原宥,要立即拘捕,勿令逃走。
原文:
免老告人以為不孝,謁殺,當三環之不?不當環,亟執勿失。
什么叫公室告?什么叫非公室告?杀伤或盗窃他人,是公室告;子盗窃父母,父母擅自杀死、刑伤、髡剃子及奴婢,不是“公室告”。
原文:
「公室告」何(也)?「非公室告」可(何)(也)?賊殺傷、它人為「公室」;子盜父母,父母擅殺、刑、髡子及奴妾,不為「公室告」。
“子控告父母,奴婢控告主人,非公室告,不予受理。”什么叫“非公室告”?家主擅自杀死、刑伤、髡剃其子或奴婢,这叫非公室告,不予受理。如仍行控告,控告者有罪。控告者已经处罪,又有别人接替控告,也不受理。
原文:
「子告父母,臣妾告主,非公室告,勿聽。」?可(何)謂「非公室告」??主擅殺、刑、髡其子、臣妾,是謂「非公室告」,勿聽。而行告,告者罪。告者罪已行,它人有(又)襲其告之,亦不當聽。
“对家属的论处,如系父在世时的家罪,父死后才有人控告,不予受理。”什么叫家罪?家罪即父杀伤了人以及奴婢,在父死后才有人控告,不予处理。
原文:
「家人之論,父時家罪(也),父死而誧(甫)告之,勿聽。」可(何)謂「家罪」?「家罪」者,父殺傷人及奴妾,父死而告之,勿治。
葆子以上有罪未经审判而死或已埋葬,才有人控告,不加拘捕,都和家罪同例。
原文:
葆子以上,未獄而死若已葬,而誧(甫)告之,亦不當聽治,勿收,皆如家罪。
什么叫“家罪”?父子居住在一起,子杀伤及盗窃父亲的奴婢、牲畜,父死后,有人控告,不予受理,这叫“家罪”。“葆子”……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,其罪当刑城旦,应耐以为鬼薪并且鋈足。意即断去葆子的足部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家罪」?父子同居,殺傷父臣妾、畜產及之,父已死,或告,勿聽,是胃(謂)「家罪」。有收當耐未斷,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,是謂「當刑隸臣」。?葆子□□未斷而誣告人,其罪當刑城旦,耐以為鬼薪鋈足。」耤葆子之謂(也)。
“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,其罪当刑为隶臣,不要施加肉刑,应加以耐刑,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。”什么叫当刑为隶臣?被收捕应处耐刑而尚未判决,以刑为隶臣的罪名诬告他人,这叫“当刑为隶臣”。
原文:
「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,其罪當刑為隸臣,勿刑,行其耐,有(又)(繫)城旦六歲。」 可(何)謂「當刑為隸臣」? 「葆子□□未斷而誣告人,其罪當刑城旦,耐以為鬼薪而鋈足」。耤葆子之謂(也)。有收當耐未斷,以當刑隸臣罪誣告人,是謂當刑隸臣。
“葆子案件尚未判决而诬告他人,其罪当刑为鬼薪,不要施加肉刑,应加以耐刑,并拘系服城旦劳役六年。”什么叫“当刑为鬼薪”?应耐为鬼薪而尚未判决。以刑为隶臣和完城旦的罪名诬告他人,这叫当刑为鬼薪。
原文:
「葆子獄未斷而誣告人,其罪當刑鬼薪,勿刑,行其耐,有(又)(繫)城旦六歲。」可(何)謂「當刑為鬼薪」??當耐為鬼薪未斷,以當刑隸臣及完城旦誣告人,是謂「當刑鬼薪」。
怎样是“赎鬼薪鋈足(鋈足应为在足部施加刑械——录者注)”?怎样是“赎宫”?臣邦真戎君长,相当于上造以上的爵位,有罪应准赎免,如为群盗,判为赎鬼薪鋈足;如有应处宫刑的罪,判为赎宫。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也照此处理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贖鬼薪鋈足」?可(何)謂「贖宮」? 臣邦真戎君長,爵當上造以上,有罪當贖者,其為,令贖鬼薪鋈足;其有府(腐)罪,贖宮。其它罪比者亦如此。
已要求重审及为他人要求重审的,是在案件判决以后受理,还是在没有判决以前就受理?在案件判决以后再受理。判处鋈足不当,应如何论处?按失刑论罪。
原文:
以乞鞫及為人乞鞫者,獄已斷乃聽,且未斷猶聽(也)?獄斷乃聽之。失鋈足,論可(何)(也)?如失刑罪。
“隶臣监领城旦,城旦逃亡,应将隶臣完为城旦,并没收其在外面的妻、子。如其子年小,不能分离,可命从母为收。”什么叫“从母为收”?意思是人肯定要卖,但其子年小,不能分离,不要单卖孩子的母亲。
原文:
「隸臣將城旦,亡之,完為城旦,收其外妻、子。子小未可別,令從母為收。」?可(何)謂「從母為收」?人固買(賣),子小不可別,弗買(賣)子母謂(也)。
应判处耐为司寇的人,以应耐为隶臣的罪名诬赖他人,如何论处?诬赖者应耐为隶臣。应判处耐为候的人,以应……的罪名诬赖他人,如何论处?诬赖者应耐为司寇。
原文:
當耐司寇而以耐隸臣誣人,可(何)論?當耐為隸臣。■當耐為侯(候)罪誣人,可(何)論?當耐為司寇。
应判处耐为隶臣的人,以应为司寇的罪名诬他人,如何论处?诬赖者应耐为隶臣,并拘禁为城旦六年。
原文:
當耐為隸臣,以司寇誣人,可(何)論?當耐為隸臣,有(又)(繫)城旦六歲。
应判处完城旦的人,以应黥城旦的罪名诬赖他人,如何论处?诬赖者应处以黥刑。甲杀伤人,吏以斗殴伤人论处,吏应否论罪?应申斥。
原文:
完城旦,以黥城旦誣人。可(何)論?當黥。甲賊傷人,吏論以為傷人,吏當論不當?當誶。
应判处黥城旦的人,以完城旦的罪名诬赖他人,如何论处?诬赖者应处以黥劓。
原文:
當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誣人,可(何)論?當黥(劓)。
“麻风病人犯罪,应定杀。”“定杀”是怎样的?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。有的认为是活埋,活埋与律意不合。
原文:
「癘者有罪,定殺。」「定殺」可(何)如?生定殺水中之謂(也)。或曰生埋,生埋之異事(也)。
甲犯有应处完城旦的罪,尚未判决,现甲患麻风病,问甲应如何论处?应迁往麻风隔离区居住;有的认为应造往麻风隔离区淹死。
原文:
甲有完城旦罪,未斷,今甲癘,問甲可(何)以論?當(遷)癘所處之;或曰當(遷)(遷)所定殺。
城旦、鬼薪患麻风病,如何论处?应迁往麻风隔区。
原文:
城旦、鬼薪癘,可(何)論?當(遷)癘(遷)所。
捉拿应判处赀罪的犯人,便故意用剑以及兵刃把他刺杀了,如何论处?杀死犯人的,应完为城旦;杀伤犯人的,应耐为隶臣。
原文:
捕貲罪,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,可(何)論?殺之,完為城旦;傷之,耐為隸臣。
“监领人犯而将人犯失去,能自己捕获以及亲友代为捕获,可以免罪;已受肉刑的处隐官。”什么罪可“处隐官”? 群盗已被赦免为庶人,带领判处肉刑以上罪的戴着刑械的囚徒,将囚徒失去,以过去犯的罪论处,断去左足为城旦,后来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获,这样应处隐官。其他与群盗同样的罪照此处理。
原文:
「將司人而亡,能自捕及親所智(知)為捕,除毋(無)罪;已刑者處隱官。」 可(何)罪得「處隱官」?赦為庶人,將戒(械)囚刑罪以上,亡,以故罪論,斬左止為城旦,後自捕所亡,是謂「處隱官」。 它罪比者皆如此。
大夫甲鞭打鬼薪,鬼薪逃亡,问甲应如何论处?应在官府服役,等待逃亡者被捕获。如甲服役而逃亡,一月后被拿获,如何论处?应罚一盾,仍旧服役。如再服役而又逃亡,满一年后被拿获,如何论处?应处耐刑。
原文:
大夫甲堅鬼薪,鬼薪亡,問甲可(何)論?當從事官府,須亡者得。 今甲從事,有(又)去亡,一月得,可(何)論?當貲一盾,復從事。從事有(又)亡,卒歲得,可(何)論?當耐。
在运送食物时,鬼薪在外逃亡一人以上,应如何论处?不予论处。
原文:
餽遺亡鬼薪於外,一以上,論可(何)(也)?毋論。
“捕拿逃亡,逃亡的人携带有钱,捕拿者可以取为已有。”所捕的人在耐刑的罪以上可以取钱。
原文:
「捕亡,亡人操錢,捕得取錢。」所捕耐罪以上得取。
携带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,被捕获以及自首,应否作为盗窃?自首,以逃亡论罪。如系捕获,按赃数作为盗窃;如以盗窃处罪轻于以逃亡处罪,则仍以逃亡论罪。
原文:
把其(假)以亡,得及自出,當為不當?自出,以亡論。其得,坐臧()為;罪輕於亡,以亡論。
隶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劳役,逃亡、已经出走,尚未论处而自首,应答打五十,仍拘系直至满期。
原文:
隸臣妾(繫)城旦舂,去亡,已奔,未論而自出,當治(笞)五十,備(繫)日。
看守官府的废疾者,逃亡而被捕获,可否与因公废疾的人同样处理?可以同样处理。
原文:
罷(癃)守官府,亡而得,得比公(癃)不得?得比焉。
甲控告乙杀伤人,经讯问乙是杀死了人,并非杀伤,甲应受奖,奖赏多少?应奖赏黄金二两。
原文:
甲告乙賊傷人,問乙賊殺人,非傷(也),甲當購,購幾可(何)?當購二兩。
捕获逃亡的完城旦,奖赏多少?应奖赏黄金二两。
原文:
捕亡完城旦,購幾可(何)?當購二兩。
夫、妻、子五人共同行盗,均应刑为城旦,现由把他们全部捕获告官,问甲应奖赏多少?每捕获一人奖赏黄金二两。
原文:
夫、妻、子五人共盗,皆當刑城旦,今中〈甲〉盡捕告之,問甲當購◎幾可(何)?人購二兩。
夫、妻子十人共同行盗,应刑为城旦,已逃亡,现甲捕获其中八人,问甲应奖赏多少?每捕获一人应奖赏黄金二两。
原文:
夫、妻、子十人共盗,當刑城旦,亡,今甲捕得其八人,問甲當購幾可(何)?當購人二兩。
甲捕获乙,控告乙偷盗县丞官印而逃亡,经讯问乙逃亡的日期不合,其它与甲所控告相符,已判处乙耐刑,问甲应否受奖?不应受奖。
原文:
甲捕乙,告盗書丞印以亡,問亡二日,它如甲,已論耐乙,問甲當購不當?不當。
有秩名捕获逃亡出关的人,把犯人交给乙,叫乙送交官府,约定同分奖金,问吏和乙应如何论处?应各罚二甲,不予奖赏。
原文:
有秩吏捕闌亡者,以畀乙,令詣,約分購,問吏及乙論可(何)(也)?當貲各二甲,勿購。
“将珠玉偷运出境以及卖给邦客的,应将珠玉上交内吏,内吏酌量给予奖赏。”应怎样奖赏?如被捕犯人应处耐罪以上,与捕获其他罪犯同样奖赏;如应处罚款,不予奖赏。
原文:
「盗出朱(珠)玉邦關及買(賣)於客者,上朱(珠)玉內史,內史材鼠(予)購。」 可(何)以購之?其耐罪以上,購如捕它罪人;貲罪,不購。
私家私婢盗窃一百一十钱,有人捕获告官,问应由主人给予奖赏还是由官府给予奖赏?由官府给予奖赏。
原文:
或捕告人奴妾百一十錢,問主購之且公購?公購之之。
怎样是“犯令”,“废令”?律文的意思是,规定不要做的事,做了,称为犯令;规定要做的事,不去做,称为废令。成例均以犯令论处。
原文:
可(何)如為「犯令」、「法(廢)令」?律所謂者,令曰勿為,而為之,是謂「犯令」;令曰為之,弗為,是謂「法(廢)令」(也)。廷行事皆以「犯令」論。
废令,犯令的罪,对已经免职或调任的应否追究?应予追究。
原文:
法(廢)令、犯令,遝免、徙不遝?遝之。
郡县所任用的佐,在其它郡县做事而不到任管理职务的,如何论处?按轻微的犯令论处。
原文:
郡縣除佐,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,可(何)論?以小犯令論。
保举他人为丞,丞已免职,事后本人为令,如原来保举过的那个人有罪,令应否免职?不应免职。
原文:
任人為丞,丞已免,後為令,今初任者有罪,令當免不當?不當免。
丢失了记书、符券、官印、衙器的权,已受论处,后来自己找到所丢失的东西,应否免除所论的罪?不应免除。
原文:
亡久書、符券、公璽、衡羸(纍),已坐以論,後自得所亡,論當除不當?不當。
甲迁居,请求吏迁移户籍,吏加以拒绝,不为他更改户籍,如甲有处耐刑,罚款的罪,问吏应如何论处?甲罪有耐刑以上,吏应罚二甲。
原文:
甲徙居,徙數謁吏,吏環,弗為更籍,今甲有耐、貲罪,問吏可(何)論?耐以上,當貲二甲。
“百姓间有债务,不准擅自强行索取人质,擅自强行索取人质以及双方同意质押的,均罚二甲。”成例,向他人强行索取人质的人应论罪,把人质给人的人不论罪;双方同意抵押的,把人质给人的人也要论罪。
原文:
「百姓有責(債),勿敢擅強質,擅強質及和受質者,皆貲二甲。」廷行事強質人者論,鼠(予)者不論;和受質者,鼠(予)者□論。
仓房门闩不紧密的,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动的器具,成例应罚一甲。
原文:
實官戶關不致,容指若抉,廷行事貲一甲。
仓房门扇不紧密,谷物能从里面漏出,成例应罚一甲。
原文:
實官戶扇不致,禾稼能出,廷行事貲一甲。
空仓里有草垫,垫下有粮食一石以上,成例应罚一甲,并罚负责监管的令史一盾。
原文:
空倉中有薦,薦下有稼一石以上,廷行事貲一甲,令史監者一盾。
仓里有多少鼠洞就应论处及申斥?成例,有鼠洞三个以上应罚一盾,两个以下应申斥。鼷鼠洞三个算一个鼠洞。
原文:
倉鼠穴幾可(何)而當論及誶?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,二以下誶。鼷穴三當一鼠穴。
发给豆、麦,应发的没有发,而发谷子来顶替豆、麦,豆、麦价贱而谷子价贵,应如何论处?应罚一甲。由于遇到赦令而没有论罪,又逃亡,赦令限定日期已过六个月才被捕获,应处以耐刑。
原文:
有稟叔(菽)、麥,當出未出,即出禾以當叔(菽)、麥,叔(菽)、麥賈(價)賤禾貴,其論可(何)(也)?當貲一甲。會赦未論,有(又)亡,赦期已盡六月而得,當耐。
官吏因故应停止杀给口粮,不加停止而仍全部发给,应如何论处?应以其多发的作为盗窃处罪。
原文:
吏有故當止食,弗止,盡稟出之,論可(何)(也)?當坐所贏出為。
官吏在官府服役,应否因其同伍的人有罪而连坐?不应当。
原文:
吏從事於官府,當坐伍人不當?不當。
大夫数小,应否与其他人合编为伍,不应当。
原文:
大夫寡,當伍及人不當?不當。
部佐隐匿百姓的田,百姓不知道,应否论罪?部佐应以匿田论处,还是作为什么别的罪?已向百姓收取田赋而不上报,就是匿田;未收田赋,不予匿田论处。
原文:
部佐匿者(諸)民田,者(諸)民弗智(知),當論不當?部佐為匿田,且可(何)為?已租者(諸)民,弗言,為匿田;未租,不論◎◎為匿田。
甲年小,身高不满六尺,有马一匹,自己放牧,现马被人惊吓 ,吃了别人的禾稼,问应否论处?不应论处,也不应赔偿禾稼。
原文:
甲小未盈六尺,有馬一匹自牧之,今馬為人敗,食人稼一石,問當論不當?不當論及賞(償)稼。
在官家馆舍居住,失火房屋被烧,其中虽有官有器物,不令赔偿。如在官家馆舍居住,失火将所借用车马焚毁,应否赔偿?应予报销。
原文:
「舍公官(館),旞火燔其舍,雖有公器,勿責。」?今舍公官(館),旞火燔其(假)乘車馬,當負不當出?當出之。
失火连带烧毁里门,应罚一盾;如烧毁城门,应罚一甲。
原文:
旞火延燔里門,當貲一盾;其邑邦門,貲一甲。
“擅自兴造奇祠,罚二甲。”怎样算作奇祠?王室规定应加祭祀的已经有了,此外擅自设立神位,就是奇祠,其他的不是。
原文:
「擅興奇祠,貲二甲。」可(何)如為「奇」?王室所當祠固有矣,擅有鬼立(位)(也),為「奇」,它不為。
“不准穿锦履。”“穿锦履”的样子是怎样的?律文所说,用不同色彩的丝织鞋,鞋上有花纹,才算锦履,用锦做鞋帮,不算锦履,然而成例同样论处。
原文:
「毋敢履錦履。」「履錦履」之狀可(何)如?律所謂者,以絲雜織履,履有文,乃為「錦履」,以錦縵履不為,然而行事比焉。
“不报到,应答打,未满一年被捕获,因游荡罪应再答打。”如士伍甲不报到,应答打五十,未满一年被捕获,应否加打?应当。
原文:
「不會,治(笞);未盈卒歲得,以將陽有(又)行治(笞)。」今士五(伍)甲不會,治(笞)五十;未卒歲而得,治(笞)當駕(加)不當?當。
什么叫逋事和乏徭?律文的意思是,在徭役的时候,吏和里典已下令征发,随即逃亡,不去报到,称为逋事;已经参加检阅、共同乘车和吃口粮,或已到服徭役地点,然后逃亡,都作为乏徭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逋事」及「乏(徭)」?律所謂者,當(徭),吏、典已令之,即亡弗會,為「逋事」;已閱及敦(屯)車食若行到(徭)所乃亡,皆為「乏(徭)」。
什么叫“匿户”和“敖童弗傅”?就是隐藏人户,不征发徭役,不加役使,也不命缴纳户赋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匿戶」及「敖童弗傅」?匿戶弗(徭)、使,弗令出戶賦之謂(也)。
女子甲为人之妻,私逃,被捕获以及自首,年小,身高不满六尺,应否论处?婚姻曾经官府认可,应论处;未经认可,不应论处。
原文:
女子甲為人妻,去亡,得及自出,小未盈六尺,當論不當?已官,當論;未官,不當論。
女子甲离夫私逃,男子乙也无通行凭证而逃亡,结为夫妻,甲没有把私逃的事实告诉乙,过了两年,生了孩子,才知告实情,乙便没有休弃甲,然后被捕获,应如何论处?应黥为城旦、舂。
原文:
女子甲去夫亡,男子乙亦闌亡,相夫妻,甲弗告請(情),居二歲,生子,乃告請(情),乙即弗棄,而得,論可(何)(也)?當黥城旦舂。
甲娶他人私逃的妻为妻,不知道私逃的事,已有了孩子,被捕获,问其子应如何处置?应给还。有的认为应没收归官。没收归官与律意不合。
原文:
甲取(娶)人亡妻以為妻,不智(知)亡,有子焉,今得,問安置其子?當畀。或入公,入公異是。
休妻而不登记,罚二甲。所休的妻应否也加论处?应罚二甲。
原文:
「棄妻不書,貲二甲。」其棄妻亦當論不當?貲二甲。
“丈夫有罪,妻先告发,不没收为官婢。”妻陪嫁的奴婢,衣物应否没收?不应没收。
原文:
「夫有罪,妻先告,不收。」妻賸(媵)臣妾、衣器當收不當?不當收。
妻有罪被收,妻陪嫁的奴婢,还是给其丈夫?给其丈夫。
原文:
妻有罪以收,妻賸(媵)臣妾、衣器當收,且畀夫?畀夫。
同母不同父的人通奸,如何论处?应弃市。
原文:
同母異父相與奸,可(何)論?棄布。
甲、乙都和女子丙通奸,甲、乙因此互相刺伤,丙不知情,丙应如何论处?不予论处。
原文:
甲、乙交與女子丙奸,甲、乙以其故相刺伤,丙弗智(知),丙論可(何)(也)?毋論。
女子为隶臣之妻,有子,现隶臣已死,女子将其子从家中分出,作为不是隶臣之子,问妇子应如何论处?有的认为应在额上和颈部刺墨,有的认为应处以完刑,处完刑是妥当的。
原文:
女子為隸臣妻,有子焉,今隸臣死,女子北其子,以為非隸臣子(也),問女子論可(何)(也)?或黥顏頯為隸妾,或曰完,完之當(也)。
用其乘车载妇子,如何论处?应罚二甲。用驾乘车的马驾私人的车而载女子,则不予论处。
原文:
以其乘車載女子,可(何)論?貲二甲。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,毋論。
“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的人,对其主长不满而想去夏的,不予准许。”什么叫“去夏”?想离开秦的属境,称为去夏。
原文:
「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,勿許。」可(何)謂「夏」?欲去秦屬是謂「夏」。
“真臣邦君公有罪,应判处耐刑以上,可使赎罪。”什么叫“真”?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放的父母生子,以及出生在其他国的,称为真。什么叫“夏子”?父为臣属于秦的少数民族,母亲是秦人,其子称为夏子。
原文:
「真臣邦君公有罪,致耐罪以上,令贖。」可(何)謂「真」?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「真」。?可(何)謂「夏子」??臣邦父、秦母謂(也)。
“诸侯国有来客,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。”为什么要用火熏?倘如诸侯国不处治马身上的寄生虫,寄生虫都附着在车的衡轭和驾马的皮带上,所以要用火熏。什么叫“丢失契券而造成危害,”丢失了作为凭证的右券,为造成危害。
原文:
「者(諸)侯客來者,以火炎其衡厄(軛)。」炎之可(何)?當者(諸)侯不治騷馬,騷馬蟲皆麗衡厄(軛)鞅轅,是以炎之。?可(何)謂「亡券而害」??亡校券右為害。
“出使到诸侯国,臣服于秦的属国,随同出使的邦徒和伪使不归来,使臣不连坐。”什么叫“邦徒”、“伪使”?与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国随从和吏,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,称为邦徒、伪使。
原文:
「使者(諸)侯、外臣邦,其邦徒及偽吏不來,弗坐。」可(何)謂「邦徒」、「偽使」??徒、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,是謂「邦徒」、「偽使」。
逃亡出境的人向国内行贿,数目超过万钱,已得到宽免,后来回国,又因盗窃被捕获,应如何论处?以行贿罪论处。
原文:
邦亡來通錢過萬,已復,後來而得,可(何)以論之?以通錢。
知道他人行贿而代为收藏钱财,钱的主人已将钱取走,事后才有人控告藏钱的人,藏钱的应否论罪?应论罪。
原文:
智(知)人通錢而為臧(藏),其主已取錢,人後告臧(藏)者,臧(藏)者論不論?不論論。
甲诬告乙行贿一钱而有应处黥城旦的罪,问甲的同居、里典、伍老应否论罪?不应当。
原文:
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,問甲同居、典、老當論不當?不當。
“邦客的未布吏,就和他交易,罚一甲。”什么叫“布吏”?把通行凭证送交官吏,称为布吏。
原文:
「客未布吏而與賈,貲一甲。」可(何)謂「布吏」??詣符傳於吏是謂「布吏」。
没有爵位的宗室子孙应判处赎刑的,可否与公士同样减处赎耐?可以同样判处。
原文:
內公孫毋(無)爵者當贖刑,得比公士贖耐不得?得比焉。
越过里与其他里之间的界墙,该墙是不是“院”?两巷相对,其间的墙是院;两屋相对,其间的墙不是院。
原文:
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,垣為「完(院)」不為?巷相直為「院」;宇相直者不為「院」。
什么叫宫均人?是官中主管巡查的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宮均人」??宮中主循者(也)。
什么叫宫更人?宫内奴隶曾受肉刑的,称为官更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宮更人」,?宮隸有刑,是謂「宮更人」。
什么叫官狡士,外狡士?都是管理秦王的狗的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宮狡士」、「外狡士」? 皆主王犬者(也)。
什么叫甸人?甸人是看守孝公、献公墓的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甸人」?「甸人」守孝公、(獻)公冢者(也)。
什么叫“宦者显大夫”?做官达到为王所知,以及俸禄在六百石以上的,都是“显大夫”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宦者顯大夫?」 宦及智(知)於王,及六百石吏以上,皆為「顯大夫」。
什么叫 “爨人”?是古代管烧 ( ) 的人。
原文:
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◎?可(何)謂「爨人」?古主爨者(也)。
什么叫集人?是古时管采集薪柴的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集人」?古主取薪者(也)。
什么叫“耐卜隶“、“耐史隶”?应处耐刑的卜、史都加耐刑而作为卜、史隶。后来已修改律文,与其他人同样处理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耐卜隸」、「耐史隸」?卜、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、史隸。後更其律如它。
什么叫“人貉”?所谓人貉,其子要去奉养主人,不去奉养主人,即应没收归官,虽然不奉养主人,但向主人缴纳粮食的,不予没收,给予主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人貉」?謂「人貉」者,其子入養主之謂也。不入養主,當收;雖不養主而入量(糧)者,不收,畀其主。
什么叫“署人”、“更人”?假设牢狱有六处看守岗位,囚犯经过一处岗位的地段出入,经由出入的岗位名为署人,其他都是更人,一说看守囚犯的就是更人,进行督察的是署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署人」、「更人」?耤(藉)牢有六署,囚道一署旞,所道旞者命曰「署人」,其它皆為「更人」;或曰守囚即「更人」(也),原者「署人」(也)。
什么叫“窦署”?窦署就是去署,还是不是去署,如果是,应如何论处,就是去署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竇署」?「竇署」即去(也),且非是?是,其論可(何)(也)?即去署(也)。
什么叫“率敖”?率敖就是充当里典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(率)敖」?「(率)敖」當里典謂(也)。
什么叫“逵卒”?有大徭而聚众打群架,称为逵卒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逵卒」? 有大(徭)而曹相趣,是謂「逵卒」。
什么叫旅人?寄居和外来作客的人,称为旅人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旅人」??寄及客,是謂「旅人」。
什么叫“室人”?什么叫“同居”?“同居”就是同人户中同母的人。室人就是一家,都应罪人而连坐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室人」?可(何)謂「同居」?「同居」,獨戶母之謂(也)。?「室人」者,一室,盡當坐罪人之謂(也)。
什么叫“瓊”?“瓊” 就是玉上的检,如果丢失了玉或都被人替换了,看检可以知道玉的大小,据以论处,并决定用多少钱赔偿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瓊」?「瓊」者,玉檢(也)。節(即)亡玉若人貿(易)之,視檢智(知)小大以論及以齎負之。
什么叫熏玉?就是诸侯国的客人出使来秦,应以玉赠送给王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玉」?「玉」,者(諸)候(侯)客節(即)來使入秦,當以玉問王之謂(也)。
什么叫“(此字“匚”里“夹”字)面”?“(此字“匚”里“夹”字)面”就是假使秦人出使,有他国能干的官吏和队伍陪行,称他国官吏为(此字“匚”里“夹”字),队伍为面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面」?「面」耤(藉)秦人使,它邦耐吏、行旞與偕者,命客吏曰「」,行旞曰「面」。
什么叫“赃人”?赃人,如甲将自己的衣物钱财藏到乙家,于是报告说东西丢了,想使乙成为盗窍,而实际乙并不盗窃。
原文:
可(何)謂「臧()人」?「臧()人」者,甲把其衣錢匿臧(藏)乙室,即告亡,欲令乙為之,而實弗之謂(也)。
“贷人赢律及介人”,什么叫“介人”?不应借给钱的,借给了,称为介人。
原文:
「貣(貸)人贏律及介人。」?可(何)謂「介人」?不當貣(貸),貣(貸)之,是謂「介人」。
“氣(餼)人贏律及介人。”什么叫“介人”?不应发给粮食的,错发了,称为介人。
原文:
「氣(餼)人贏律及介人。」?可(何)謂「介人」?不當氣(餼)而誤氣(餼)之,是謂「介人」。
怎样是“大痍”?“大痍”就是肢体可能还没有断,但需要将长叫两个人扶回来,称为大痍。
原文:
可(何)如為「大痍」?「大痍」者,支(肢)或未斷,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,為「大痍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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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診式
审理案件,能根据记录的口供,进行追查,不用拷打而察得犯人的真情,是最好的,施行拷打,不好,恐吓犯人,是失败。
原文:
治獄 治獄,能以書從其言,毋治(笞)諒(掠)而得人請(情)為上;治(笞)諒(掠)為下;有恐為敗。
凡审讯案件,必须先听完口供并加以记录,使受讯者各自陈述,虽然明知是欺骗,也不要马上诘问,供辞已记录完毕而问题没有交代清楚,于是对应加诘问的问题进行诘问,诘问的时候,又把其辩解的话记录下来,再看看还有没有其他没有清楚的问题,继续进行诘问,诘问到犯人辞穷,多次的欺骗,还改变口供拒不服罪,依法应当拷打的,就施行拷打,拷打犯人必须记下,爰书(文中“爰书”意义广泛,包括司法案件的供辞、记录、报告书等——录者注):因某多次改变口供,无从辩解,对其拷打讯问。
原文:
訊獄 凡訊獄,必先盡聽其言而書之,各展其辭,雖智(知)其訑,勿庸輒詰。其辭已盡書而毋(無)解,乃以詰者詰之。詰之有(又)盡聽書其解辭,有(又)視其它毋(無)解者以復詰之。詰之極而數訑,更言不服,其律當治(笞)諒(掠)者,乃治(笞)諒(掠)。治(笞)諒(掠)之必書曰:爰書:以某數更言,毋(無)解辭,治(笞)訊某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被审讯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”。请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别的问题,要派了解情况的人依法查封看守,确实写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原文:
有鞫 敢告某縣主:男子某有鞫,辭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里。」可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問毋(無)有,遣識者以律封守,當騰,騰皆為報,敢告主。
乡某爰书:根据某县县丞某的文书,查封被审讯人某里士伍甲的房屋、妻、子、奴婢、衣物、畜牲。甲的房屋、家人计有:堂屋一间、卧室二间,都有门,房屋都用瓦盖、木构齐备,门前有桑树十株,妻名某,已逃亡,查封时不在场,女儿大女子某,没有丈夫,儿子小男子某,身高门尺五寸,奴某,婢小女子某,公狗一只,查问里典某某,甲的四邻公干某某:“甲是否还有其他应加查封而某等脱漏未加登记,如果有,将是有罪的。”某等都说:“甲应查封的都是这里,没有其他应封的了。”当即将所封交付某等,要他们和同里的人轮流看守,等候命令。
原文:
封守 鄉某爰書:以某縣丞某書,封有鞫者某里士五(伍)甲家室、妻、子、臣妾、衣器、畜產。?甲室、人:一宇二內,各有戶,內室皆瓦蓋,木大具,門桑十木。 妻曰某,亡,不會封。花板子大女子某,未有夫。 子小男子某,高六尺五寸。 臣某,妾小女子某。 牡犬一。?幾訊典某某、甲伍公士某某:「甲黨(倘)有它當封守而某等脫弗占書,且有罪。」某等皆言曰:「甲封具此,毋(無)它當封者。」即以甲封付某等,與里人更守之,侍(待)令。
谨告某县负责人:男子某供称,“是士伍,住在某县某里,逃亡。”请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有几次在簿籍中记录逃亡,逃亡和逋事各多少天,派遣了解情况的人确实记录,将所录全部回报,谨告负责人。
原文:
覆 敢告某縣主:男子某辭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縣某里,去亡。」可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問毋(無)有,幾籍亡,亡及逋事各幾可(何)日,遣識者當騰,騰皆為報,敢告主。
………爱书:某里公士甲自首说:“于五月末和同住一里的士伍丙盗窃了某里士伍丁一千钱,没有其他过犯,前来自首,并告发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将丙逮捕。
原文:
自告 □□□爰書:某里公士甲自告曰:「以五月晦與同里士五(伍)丙某里士五(伍)丁千錢,毋(無)它坐,來自告,告丙。」即令令史某往執丙。
爰书:男子甲捆送男子丙,供称,“甲本为士伍,住在某里,本年四月盗牛,逃亡,丙犯有杀伤人罪而逃亡,昨日白昼甲发现丙隐藏在市庸里面,于是将他捕获,前来自首,甲没有其他过犯。”
原文:
□捕 爰書:男子甲縛詣男子丙,辭曰:「甲故士五(伍),居某里,迺四月中牛,去亡以命。丙坐賊人□命。自晝甲見丙陰市庸中,而捕以來自出。甲毋(無)它坐。」
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乙捆送男子丙、丁及新钱一百一十个、钱范两套,控告说:“丙私铸这些钱,丁帮助他铸造。甲乙将他们捕获并搜查其家,得到这里钱和钱范,一并送到。”
原文:
□□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、乙縛詣男子丙、丁及新錢百一十錢、容(鎔)二合,告曰:「丙鑄此錢,丁佐鑄。甲、乙捕(索)其室而得此錢、容(鎔),來詣之。」
爰书:市南街亭的求盗某里人甲捆送男子丙,还有马一匹,系苍白杂色的母马,右眼有病,丹色帛面夹皮,有帛里,领和袖有宽大的绿边,还有鞋子一双,控告说:“丙盗窃了这匹马和衣物,今天在亭旁发现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
原文:
馬 爰書:市南街亭求才(在)某里曰甲縛詣男子丙,及馬一匹,騅牝右剽;緹覆(複)衣,帛裏莽緣領褎(袖),及履,告曰:「丙此馬、衣,今日見亭旁,而捕來詣。」
爰书:某里公士甲和士伍乙一起带来牛一头、系黑色母牛,套有长套绳,有角,报告说:“这是甲、乙的牛,丢失了,甲、乙认为是自己的,一起带来争讼。”当即命令史某检查牛的牙齿,牛已六岁。
原文:
爭牛 爰書:某里公士甲、士五(伍)乙詣牛一,黑牝曼(縻)有角,告曰:「此甲、乙牛(也),而亡,各識,共詣來爭之。」即令令史某齒牛,牛六歲矣。
某亭校长甲、求盗者某里人乙、丙送男子丁、首级一个,具弩两具,箭二十支,报告说:“丁和这个被斩首人结伙抢劫,昨日白昼甲率领乙等巡逻到来某山,发现丁和这个被斩首的人,即行逮捕,这些弩箭是丁和被斩首的人,被斩首人用这弩箭……乙,于是用剑斩取他的首级,因山险不能把他的躯体运出山来。”讯问丁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这个首级是某里士伍戊,和丁一起于某时与某里士伍已、庚、辛、结伙抢劫某里公士的某家,盗钱一万,逃亡,已等到前已被逮捕,丁和戊逃亡,四处漂流,无处寄居,昨日白昼在某山,甲等来捕丁、戊,戊用弩射乙,于是被杀,取了首级,丁、戊都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可以只检验首级而不验躯体。
原文:
群盗 爰書:某亭校長甲、求才(在)某里曰乙、丙縛詣男子丁,斬首一,具弩二、矢廿,告曰:「丁與此首人強攻人,自晝甲將乙等徼循到某山,見丁與此首人而捕之。此弩矢丁及首人弩矢(也)。首人以此弩矢□□□□□□乙,而以劍伐收其首,山儉(險)不能出身山中。」訊丁,辭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里。此首某里士五(伍)戊(也),與丁以某時與某里士五(伍)己、庚、辛,強攻某里公士某室,錢萬,去亡。己等已前得。丁與戊去亡,流行毋(無)所主舍。自晝居某山,甲等而捕丁戊,戊射乙,而伐殺收首。皆毋(無)它坐罪。」?診首毋診身可(也)。
军戏(偏师——录者注)负责人某爰书:某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及首级一个,男子丁同来,甲报告说:“甲是尉某的私吏,参加邢丘城的战斗,今天在军戏驻地道路上看见,丙故意用剑砍伤丁,抢夺这个首级,于是将丙捕获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随即验视丁,并检验丁受伤情况。
原文:
奪首 軍戲某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縛詣男子丙,及斬首一,男子丁與偕。甲告曰:「甲,尉某私吏,與戰刑(邢)丘城。今日見丙戲旞,直以劍伐痍丁,奪此首,而捕來詣。」診首,已診丁,亦診其痍狀。
……某爰书:某里士伍甲、公士郑县某里人丙,一起送到首级一个,分别报告说:“甲、丙在邢丘城作战, 这是甲、丙获得的首级,甲、丙互相争夺,把首级送到。”检验首级,小发,左额角上有剑伤一处,长五寸,深到骨,像是剑的痕迹,其被割断的颈部短而不整齐,用文书征求辩认首级说,“如有掉队迟到的,派来军戏驻地辩认。”
原文:
□□ □□某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、公士鄭才(在)某里曰丙共詣斬首一,各告曰:「甲、丙戰刑(邢)丘城,此甲、丙得首(也),甲、丙相與爭,來詣之。」診首□髮,其右角痏一所,袤五寸,深到骨,類劍;其頭所不齊然。以書讂首曰:「有失伍及(遲)不來者,遣來識戲次。」
爰书:某里士伍甲捆送男子丙,控告说:“丙是甲的奴隶,骄横强悍,不在田里干活,不听从甲的使唤,请求卖给官府,送去充当城旦,请官府给予价钱。”审讯丙,供称:“是甲的奴隶,确系强悍,不听从甲,甲没有解职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丙没有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令吏某检验丙,没有病,命少内某、佐某按市场标准价格在县丞某前将丙买下,丙系常人,身价若干钱。
县丞某告某乡负责人:男子丙被审讯,供称:“是某里士伍甲的奴隶,请确定其姓名、籍贯、曾犯何罪,判过什么刑罚或经赦免,再查问还有什么问题,甲是否曾经解除过丙的奴隶身份,然后又去奴役他,请依法加以查封看守,本文书到后用书回报。
原文:
告臣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縛詣男子丙,告曰:「丙,甲臣,橋(驕)悍,不田作,不聽甲令。謁買(賣)公,斬以為城旦,受賈(價)錢。」?訊丙,辭曰:「甲臣,誠悍,不聽甲。甲未賞(嘗)身免丙。丙毋(無)病(也),毋(無)它坐罪。」令令史某診丙,不病。 令少內某、佐某以市正賈(價)賈丙丞某前,丙中人,賈(價)若干錢。?丞某告某鄉主;男子丙有鞫,辭曰:「某里士五(伍)甲臣。」其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可(何)罪赦,或覆問毋(無)有,甲賞(嘗)身免丙復臣之不(也)?以律封守之,到以書言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捆送大女子丙,控告说:”本人是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,丙是乙的婢女,乙派甲来说:丙强悍,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“审讯丙,供称是乙的婢女,没有其他过犯。
县丞某告其乡负责人:某里五大夫乙的家吏甲送来乙的婢女说:“乙命甲来请求对丙施加黥劓。”请询问是否和所说的一样?确定其姓名、身份、籍贯、曾犯有何罪,再察问还有什么问题,用书面回报。
原文:
黥妾 爰書:某里公士甲縛詣大女子丙,告曰:「某里五大夫乙家吏。丙,乙妾(也)。乙使甲曰:丙悍,謁黥劓丙。」?訊丙,辭曰:「乙妾(也),毋(無)它坐。」?丞某告某鄉主: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詣乙妾丙,曰:「乙令甲謁黥劓丙。」其問如言不然?定名事里,所坐論云可(何),或覆問毋(無)有,以書言。
爰书:某士伍甲控告说:“请求将本人亲生子同里士伍丙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,谨告。”
谨告废丘负责人:士伍咸阳某里人丙,因其父甲请求将他断足,流放到蜀郡,叫他终生不得离流放地点而定罪,按甲所告将丙流放,并依法命其家属同往,现将丙断足,命吏和徒隶携带通行凭证及恒书一封送交令吏,请更换吏和徒隶,逐县解方面军到成都,到成都将恒书上交太守,依法给予饮食,解到废丘,应回报,谨告负责人 。
原文:
(遷)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「謁鋈親子同里士五(伍)丙足,(遷)蜀邊縣,令終身毋得去(遷)所,敢告。」告法(廢)丘主:士五(伍)咸陽才(在)某里曰丙,坐父甲謁鋈其足,(遷)蜀邊縣,令終身毋得去(遷)所論之,(遷)丙如甲告,以律包。今鋈丙足,令吏徒將傳及恒書一封詣令史,可受代吏徒,以縣次傳詣成都,成都上恒書太守處,以律食。法(廢)丘已傳,為報,敢告主。
爰书:某里士伍甲控告说:“甲的亲生子同里士伍丙不孝,请求处以死刑,谨告。”当即命令史已前往捉拿,命史已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捉丙,在某家拿获,县丞审讯丙,供称:是甲的亲生子,确实对甲不孝,没有其他过犯。
原文:
告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告曰:「甲親子同里士五(伍)丙不孝,謁殺,敢告。」即令令史己往執。令史己爰書:與牢隸臣某執丙,得某室。丞某訊丙,辭曰:「甲親子,誠不孝甲所,毋(無)它坐罪。」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送来该里士伍丙,报告说:“怀疑是麻疯病,将他送到。”讯问丙,供称:“在三岁时患有疮伤,眉毛脱落,不知道是什以病,没有其他过犯。”命医生丁进行检验,丁报告说:“丙没有眉毛,鼻梁断绝,鼻腔已坏,探刺到他的鼻孔,不打喷,臂肘和膝部……两脚不能正常行走,有溃烂一处,手上没有汗毛,叫他呼喊,其声嘶哑,是麻风病。”
原文:
(癘) 爰書:某里典甲詣里人士五(伍)丙,告曰:「疑(癘),來詣。?訊丙,辭曰:「以三歲時病疕,麋(眉)突,不可智(知)其可(何)病,毋(無)它坐。」令醫丁診之,丁言曰:「丙毋(無)麋(眉),艮本絕,鼻腔壞。刺其鼻不疐(嚏)。肘(膝)□□□到□兩足下奇(踦),潰一所。其手毋胈。令(號),其音氣敗。(癘)(也)。」
爰书:某亭的求盗甲报告说:“在辖地内某处发现被杀死的梳髻无名男子一人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前住检验,男子尸体在某家以南,仰身,某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,背部有刃伤两处,都是纵向的,长各四寸,互相沾渍,宽各一寸,伤口都是中间陷下,像斧砍的痕迹,脑部、额角和眼眶下都出血,污染了头部,背部和地面,都不能量出长宽,其它部位完好无伤,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,其短衣背部伤口相对处,有两处被刃砍破,与伤口位置符合,短衣背部和衣襟都染有污血,男子系壮年,皮色白,身长七尺一寸,发长二尺,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,男子尸体距某亭一百步,距某里士伍丙的农舍二百步,命甲用布裙将男子掩埋在某处,等候命令,把短衣和履送到交县廷,讯问甲同亭人员和丙是否知道男子死在哪一天,有没有听到呼喊有贼的声音?
原文:
賊死 爰書:某亭求甲告曰:「署中某所有賊死、結髮、不智(知)可(何)男子一人,來告。」即令令史某往診。令史某爰書:與牢隸臣某即甲診,男子死(屍)在某室南首,正偃。某頭左角刃痏一所,北(背)二所,皆從(縱)頭北(背),袤各四寸,相耎,廣各一寸,皆中類斧,腦角出()皆血出,柀(被)污頭北(背)及地,皆不可為廣袤;它完。衣布禪、襦各一。其襦北(背)直痏者,以刃夬()二所,(應)痏。襦北(背)及中衽□污血。男子西有秦綦履一兩,去男子其一奇六步,一十步;以履履男子,利焉。地堅,不可智(知)賊。男子丁壯,析(皙)色,長七尺一寸,髮長二尺;其腹有久故瘢二所。男子死(屍)所到某亭百步,到某里士五(伍)丙田舍二百步。?令甲以布貍(埋)男子某所,侍(待)令。以襦、履詣廷。訊甲亭人及丙,智(知)男子可(何)日死,聞(號)寇者不(也)?
爰书:某里的里典甲说:“本里人士伍丙在家中吊死,不知道是什么原因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检验,令史某爰书:本人和牢隶臣某随甲同丙的妻和女儿对丙进行检验,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家东侧卧室北墙的房梁上,用拇指粗的麻绳做成绳套,束在头上,绳套的系束处在头后部,绳在房檐上,绕檐两周后打结,留下了绳头长二尺,尸体的头上距房檐二尺,脚离地面二寸,头和背贴墙,舌吐出与嘴唇齐,流出屎溺,沾污了两脚,解开绳索,尸体的口鼻有气排出,象叹息的样子,绳索在尸体上留下淤血的痕迹,只差头后两寸不到一圈,其他部位经检查没有兵刃、木棒、、绳索的痕迹。房椽粗一围,长三尺,西距地上土台二尺,在土台上面可以悬挂绳索,地面坚硬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,绳长一丈,身穿络制的短衣和裙各一件,赤足,当即命甲和丙的女儿把丙的尸体运送县廷。
检验时必须首先仔细观察痕迹,应独自到达尸体所在地点,观察束绳地方,束绳处如有绳套的痕迹,然后看舌是否吐出,头脚离束绳处及地面各有多远,有没有流出屎尿?然后解下绳索,看口鼻内有无叹气的样子,并看绳索痕迹瘀血的情况,试验尸体的头能否从束在头上的绳中脱出,如能脱出,便剥下衣服,彻底验看全身,头发内以及会阴部,舌不吐出,口鼻有没有叹气的样子,绳的痕迹不淤血,绳索紧系颈上不能把头脱出,就不能确定是自缢,如果死去已久,口鼻也有不能像叹气的样子的,自杀的人必须先有原因,要询问他的同居,使他们回答其原因。
原文:
經死 爰書:某里典甲曰:「里人士五(伍)丙經死其室,不智(知)故,來告。 即令令史某往診。令史某爰書:與牢隸臣某即甲、丙妻、女診丙。丙死(屍)縣其室東內中北廦權,南鄉(嚮),以枲索大如大指,旋通繫頸,旋終在項。索上終權,再周結索,餘末袤二尺。頭上去權二尺,足不傅地二寸,頭北(背)傅廦,舌出齊唇吻,下遺矢弱(溺),污兩卻()。解索,其口鼻氣出渭(喟)然。索(椒)鬱,不周項二寸。它度毋(無)兵刃木索。權大一圍,袤三尺,西去堪二尺,堪上可道終索。地堅,不可智(知)人。索袤丈。衣絡禪襦、各一,踐□。即令甲、女載丙死(屍)詣廷。診必先謹審視其,當獨抵死(屍)所,即視索終,終所黨有通,乃視舌出不出,頭足去終所及地各幾可(何),遺矢弱(溺)不(也)?乃解索,視口鼻渭(喟)然不(也)?及視索鬱之狀。道索終所試脫頭;能脫,乃□其衣,盡視其身、頭髮中及篡。舌不出,口鼻不渭(喟)然,索不鬱,索終急不能脫,□死難審(也)。節(即)死久,口鼻或不能渭(喟)然者。自殺者必先有故,問其同居,以合(答)其故。
爰书:某里士伍乙报告说,“昨晚乙将本人的绵裾一件收在自己的居室侧房中,关好门,乙自己和妻丙夜间睡在正房,今早起来关门取衣,有人已在侧房挖洞直通房中,裾衣丢失,不知挖洞盗窍的是谁,有几个人,没有丢失其他东西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查看,搜捕窃犯。令史爰书:本人和乡某,牢隶臣随乙及里典丁查看乙的侧房,侧房在其正房东南,与正房相连,朝南有门,房后有小堂,墙的中央有新挖的洞,洞通房中。洞下面与小堂地面齐,上高二尺三寸,下宽二五尺五寸,上面像猪洞形状,用来挖洞的工具像是宽刃的凿,凿的痕迹宽二(?)又三分之二寸。挖下的土在小堂上,散布的土都对看洞,是由这里钻进房中的,房中和洞里外土上有膝部和手的印痕各六处,外面土上有秦綦履的印痕四处,长二尺二寸。履印前部花纹密,长四寸,中部花纹稀,长五寸,跟部花纹密,长三寸。履印像是旧履。房的北面有墙,墙高七尺,墙的北面就是街巷,北墙距小堂的北部边缘一丈,东墙距房五步的地方,墙上有不大的新缺口,缺口顺着内外的方向,好像人脚越墙的痕迹,都不能量定长宽,小堂下和墙外的地面坚硬,不能查知人的遗迹。不知道窃犯人数和到什么地方去了。房中有竹床,床在房的东北部,床东面、北面各距墙四尺,床高一尺,乙说:把裙衣放在床中心了,讯问乙、丙,都声称乙在本年二月做的这件衣服,用料五十尺,用帛做里,装了绵絮五斤,用缪缯五尺做镶边,不知道窍犯是谁和盗窃的时间,没有怀疑的对象,讯问丁和乙的邻居士伍某说:“曾见过乙有一件绵裾衣,用缪缯镶边,不知道衣里是什么做的,也不知道丢失的情形。”据此估计衣服的价值。
原文:
穴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乙告曰:「自宵臧(藏)乙復(複)衣一乙房內中,閉其戶,乙獨與妻丙晦堂上。今旦起啟戶取衣,人已穴房內,(徹)內中,衣不得,不智(知)穴者可(何)人、人數,毋(無)它亡(也),來告。」?即令令史某往診,求其。令史某爰書:與鄉□□隸臣某即乙、典丁診乙房內。房內在其大內東,比大內,南鄉(嚮)有戶。內後有小堂,內中央有新穴,穴(徹)內中。穴下齊小堂,上高二尺三寸,下廣二尺五寸,上如豬竇狀。其所以埱者類旁鑿,廣□寸大半寸。其穴壤在小堂上,直穴播壤,柀(破)入內中。內中及穴中外壤上有(膝)、手,(膝)、手各六所。外壤秦綦履四所,袤尺二寸。其前稠綦袤四寸,其中央稀者五寸,其(踵)稠者三寸。其履類故履。內北有垣,垣高七尺,垣北即巷(也)。垣北去小堂北唇丈,垣東去內五步,其上有新小壞,壞直中外,類足之之,皆不可為廣袤。小堂下及垣外地堅,不可。不智(知)人數及之所。內中有竹,在內東北,東、北去廦各四尺,高一尺。乙曰:「□衣中央。」?訊乙、丙,皆言曰:「乙以迺二月為此衣,五十尺,帛裏,絲絮五斤(裝),繆繒五尺緣及殿(純)。不智(知)者可(何)人及蚤(早)莫(暮),毋(無)意(也)。」?訊丁、乙伍人士五(伍)□,曰:「見乙有復(複)衣,繆緣及殿(純),新(也)。不智(知)其裏□可(何)物及亡狀。」 以此直(值)衣賈(價)。
爱书:某里士伍之妻甲控告说:“甲已怀孕六个月,昨日白昼和同里的大女子丙斗殴,甲和丙互相揪住头发,丙把甲摔倒。同里的公士丁来救,把丙、甲分开。甲到家就患腹痛,昨夜胎儿流产。现甲将胎儿包起,拿来自诉,并控告丙。”当即命令史某前往捉拿丙。随即检验婴儿性别、头发的生长和胎衣的情况。又命曾经多次生育的隶妾检验甲阴部的血和创伤情况。再讯问甲的家属甲到家后生活和腹痛流产的情况。丞乙爰书:命令史某、隶臣某检验甲送来的胎儿,已先用布巾包裹,形如凝血,有从指到肘节长短,不能辨出是胎儿。当即放在一水盆里摇荡,凝血确系胎儿。胎儿的头、身、臂、手指、大腿以下到脚、脚趾都已像人,但看不清眼睛、耳朵、鼻子和性别。从水中取出,又成为凝血的形状。另一程式是:命曾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某检验甲,都说甲阴部旁边有干血,现仍少量出血,并非月经。某人曾怀孕流产,其阴部及出血情况与甲相同。
原文:
出子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妻甲告曰:「甲懷子六月矣,自晝與同里大女子丙,甲與丙相捽,丙僨庰甲。里人公士丁救,別丙、甲。甲到室即病復(腹)痛,自宵子變出。今甲裹把子來詣自告,告丙。」即令令史某往執丙。即診嬰兒男女、生髮及保之狀。有(又)令隸妾數字者,診甲前血出及癰狀。有(又)訊甲室人甲到室居處及復(腹)痛子出狀。 丞乙爰書:令令史某、隸臣某診甲所詣子,已前以布巾裹,如(衃)血狀,大如手,不可智(知)子。即置盎水中榣(搖)之,(衃)血子(也)。其頭、身、臂、手指、股以下到足、足指類人,而不可智(知)目、耳、鼻、男女。出水中有(又)(衃)血狀。?其一式曰:令隸妾數字者某某診甲,皆言甲前旁有乾血,今尚血出而少,非朔事(也)。某賞(嘗)懷子而變,其前及血出如甲□。
爰书: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送来同里的士伍丙,共同报告说:“丙口舌有毒,甲等不能和他一起饮食,前来报告。”当即将甲等的姓名、身份、籍贯记录在文书背面。审问丙,供称本人的外祖母里人丁曾因口舌有毒论罪,在三十多岁时被流放。丙家如有祭祀,邀请甲等,甲等不肯来,他们也没有邀请过丙饮酒。里中如有祭祀,丙与同里的人和甲等聚会饮食,他们都不肯与丙共用饮食器具。甲等和同里弟兄以及其他认识丙的人,都不愿和丙一起饮食。丙并没有毒,没有其他过犯。“
原文:
毒言 爰書:某里公士甲等廿人詣里人士五(伍)丙,皆告曰:「丙有寧毒言,甲等難飲食焉,來告之。」即疏書甲等名事關諜(牒)北(背)。?訊丙,辭曰:「外大母同里丁坐有寧毒言,以卅餘歲時(遷)。丙家節(即)有祠,召甲等,甲等不肯來,亦未嘗召丙飲。里節(即)有祠,丙與里人及甲等會飲食,皆莫肯與丙共桮(杯)器。甲等及里人弟兄及它人智(知)丙者,皆難與丙飲食。丙而不把毒,毋(無)它坐。」
爰书: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、女子丙,报告说:“乙、丙通奸 ,昨日昼在某处被发现,将两个捕获并加木械,送到。”
原文:
奸 爰書:某里士五(伍)甲詣男子乙、女子丙,告曰:「乙、丙相與奸,自晝見某所,捕校上來詣之。
乡某爰书:男子甲自行投到,供称:“是士伍,住在某里,于本年二月不知日期的一天逃亡,没有其他过犯,现来自首。”经讯问,其姓名、身份确实,于二月丙子日游荡逃亡,三月份逃避修筑宫室劳役二十天;四年三月丁未日簿籍记有他曾逃亡一次,共五个月零十天,没有其他过犯,无须再行查问。将甲送交里典乙验视,现命乙将甲押送论处,谨告。
原文:
亡自出。鄉某爰書:男子甲自詣,辭曰:「士五(伍),居某里,以迺二月不識日去亡,毋(無)它坐,今來自出。」 問之□名事定,以二月丙子將陽亡,三月中逋築宮廿日,四年三月丁未籍一亡五月十日,毋(無)它坐,莫覆問。以甲獻典乙相診,今令乙將之詣論,敢言之。